嘉峪關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 印發嘉峪關市市容和環境衛生違法違規行為舉報獎勵辦法的通知
嘉政辦發〔2020〕8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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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關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
印發嘉峪關市市容和環境衛生違法違規
行為舉報獎勵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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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辦事處,郊區工作辦公室,市政府各部門,在嘉各單位:
《嘉峪關市市容和環境衛生違法違規行為舉報獎勵辦法》,已經市政府第78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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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關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9月17日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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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關市市容和環境衛生違法違規行為
舉報獎勵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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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深入貫徹落實《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嘉峪關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嘉峪關市城市綠化管理辦法》,進一步鞏固我市全國文明城市、國家園林城市、全國衛生城市創建成果,持續推進全域全城無垃圾創建工作,調動全市人民參與城市管理的積極性,打造干凈、整潔、優美、和諧的城市環境,根據國家、省、市數字化城市管理工作要求,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市容和環境衛生違法違規行為是指違反《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嘉峪關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嘉峪關市城市綠化管理辦法》的行為和其他城市管理類違法違規行為。具體是:
(一)違規占道經營、店外經營,在城市主次干道的車行道、人行道上清洗車輛;
(二)擅自占用城市綠地、損綠毀綠,損壞綠化設施和園林景觀,擅自遷移古樹名木;
(三)拋灑遺漏、污染路面,工地未設圍擋;
(四)偷倒亂倒垃圾,違規挖沙取土;
(五)亂貼亂畫,公共場所和臨街建筑物外晾曬、吊掛雜物,違規設置戶外廣告;
(六)私搭亂建、亂堆亂放;
(七)油煙污染,焚燒雜物;
(八)噪聲污染;
(九)違規飼養寵物或家禽家畜;
(十)損壞公共設施,擅自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
(十一)隨地吐痰、便溺,亂丟雜物;
(十二)違規運輸、處置建筑垃圾、裝修垃圾和生活垃圾;
(十三)其他違反《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嘉峪關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嘉峪關市城市綠化管理辦法》的行為。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嘉峪關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嘉峪關市城市綠化管理辦法》具體內容可關注“甘肅省嘉峪關市城市管理執法局”微信公眾號進行查閱。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區域為嘉峪關市轄區。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舉報第二條所列違法違規行為。
第五條 “12345”民生服務熱線和“12319”城市管理服務熱線負責舉報受理、登記、接轉工作。各相關單位依照《嘉峪關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嘉峪關市城市綠化管理辦法》負責各自職責范圍內的案件查處和案情反饋工作。
第六條 舉報應當遵循保密原則。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公開或泄漏舉報人姓名、身份及舉報材料。
第七條 ?社會公眾可通過關注“甘肅省嘉峪關市城市管理執法局”微信公眾號,使用“隨手拍”功能進行舉報;撥打“12345”民生服務熱線、“12319”城市管理服務熱線進行舉報。
第八條 舉報人舉報的內容一經查實,便成為一條有效案件或事件。市城市管理執法局對每日舉報的有效案件或事件數前20名舉報人進行話費獎勵,按照第一名獎勵20元話費、第二名獎勵19元話費依次遞減,第二十名獎勵話費1元。
當日舉報人數不足20名的,從最高獎勵依次遞減。
第九條 ?針對擅自運輸和傾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裝飾裝潢垃圾、生活垃圾、綠化垃圾,及運輸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砂石、泥漿及流體廢棄物的車輛沿途拋撒遺漏或者車輪帶泥行駛污染道路等違法行為,經舉報查實后,計入當日有效案件數;立案查處后,另給予200元話費或現金獎勵。
第十條??同一起違法行為多人舉報的,按照舉報時間先后,只計入第一時間舉報人有效案件或事件舉報數。多名舉報人每日舉報有效案件或事件數相同時,按照舉報時間先后順序確定排序。
第十一條 通過“甘肅省嘉峪關市城市管理執法局”微信公眾號“隨手拍”或撥打“12319”舉報的案件或事件,由市城市管理執法局移交至相應責任單位。通過撥打“12345”舉報的案件或事件,由“12345”民生服務熱線移交至相應責任單位。
第十二條 ?舉報的案件或事件,能立即辦結的,必須立即辦結。需立案查處的,責任單位必須嚴格按照法律程序受理。案件或事件一經查實,各責任單位應立即將案件或事件信息及舉報人手機號碼反饋市城市管理執法局。
第十三條??每日舉報人排序及話費獎勵情況由市城市管理執法局于次日18:00前通過“甘肅省嘉峪關市城市管理執法局”微信公眾號公布。
第十四條??話費獎勵每周發放一次,于下一周周五前發放完畢,節假日順延。
第十五條 ?各執法單位對舉報的案件或事件的當事人進行處罰,將罰沒收入按“收支兩條線”相關規定繳入國庫。
市城市管理執法局將所需獎勵資金以收定支,列入部門預算,單獨設賬,專款專用,并將獎金的發放情況報市財政局備案,由市財政局對獎勵資金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舉報人應當如實填寫或告知個人電話信息,提供的舉報內容應當詳實。對舉報人提供的違法違規行為信息無法查證的,不計入有效案件。對提供虛假舉報信息惡意滋擾執法工作、騙取獎勵資金的,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追究責任,移送司法機關查處。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舉報人自行承擔。
第十七條 ?各相關單位工作人員履職盡責不到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依紀依規進行處理。
第十八條??市城市管理執法局全體工作人員不納入獎勵范圍。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嘉峪關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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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抄送:市委辦公室,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市政協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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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峪關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9月17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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