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關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 印發《嘉峪關市城市供水管理辦法》的通知
嘉政辦發〔2020〕4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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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關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
印發《嘉峪關市城市供水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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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辦事處,郊區工作辦公室,市政府各部門,在嘉各單位:
《嘉峪關市城市供水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第73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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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關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5月28日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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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關市城市供水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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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供水和用水管理,發展城市供水事業,保障城市生活、生產用水、其他用水需求和公眾飲用水安全,維護供水單位和用水戶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供水條例》、《甘肅省物業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城市供水工作及使用城市供水的單位和個人,應遵守本辦法。城市供水發展規劃應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給水專項規劃。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設施供水。
本辦法所稱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供水單位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向單位和居民的生活、生產和其他各項建設提供用水。
本辦法所稱自建設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單位自行建設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主要向該單位的生活、生產和其他各項建設提供用水。
第四條?城市供水工作實行開發水源和計劃用水、節約用水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嘉峪關市城區城市供水工作由市住建主管部門直接管理,負責組織本辦法的實施,對全市供水工作進行指導、協調、監管和行業管理。城市供水單位負責各自供水區域內的供水日常管理、維護運營工作。社區居民委員會、物業管理單位和業主委員會應當配合供水單位做好所轄范圍的供水、用水管理工作。市發改、財政、水務、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市場監督、應急、公安、消防、供電等相關部門和單位,應協同做好城市供水管理工作。各相關單位在城市供水管理工作中,要遵循公開、公正、透明、監督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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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城市供水設施建設與維護
第六條?城市供水工程的建設,應當按照城市供水發展規劃及其年度建設計劃進行。
第七條?禁止擅自將自建的設施供水管網系統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系統連接;因特殊情況確需連接的,必須經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同意,并在管道連接處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
第八條?城市供水工程的設計、施工,應當委托持有相應資質證書的設計、施工單位承擔,并遵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禁止無證或者超越資質證書規定的經營范圍承擔城市供水工程的設計、施工任務。
第九條?城市供水工程使用的材料、設備和用戶用于同供水管道連接的器具,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衛生標準、節能標準和節水標準,由市住建主管部門組織城市供水單位進行驗收。
第十條?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一條??用水單位自行建設的與城市公共供水管道連接的戶外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必須經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驗收合格并交其統一管理后,方可合作使用。
第十二條?新建小區在管網建設時由城市供水單位參與圖紙設計、圖紙會審;竣工驗收合格后,交由市住建行業主管部門審核備案。
第十三條?小區住戶用水壓力必須滿足《建筑給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最新版)》要求,不能滿足規范要求的住宅小區,按照國家相關要求設計建設相應的二次供水系統設備及附屬設施,由小區建設單位或物業公司負責運行、維修、更新、改造。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或物業企業按照以下要求給城市供水單位進行移交:
(一)提供物業管理區域內地下供水管網工程的竣工圖及竣工驗收資料;
(二)物業管理區域內所有的水表,按照《國家計量檢定規程(最新版)》的規定,對超過使用期限的計量器具進行更換,對未超過期限的進行校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三)對物業管理區域內除業主專有供水管道、二次供水系統之外的管道及附屬設施按照國家規范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移交供水單位;
(四)結清移交之日前的欠費、預售的費用并補足預收費用與實存量之間的差額。
建設單位或物業公司未與供水單位完成移交工作的小區,由建設單位或物業公司負責城市公共供水管道連接點以后管轄區域內供水管網及相應配套設施的運行、維修、更新。
第十五條 供水單位是公共供水設施及供水計量的管理主體,公共供水管道、公共供水閥門、計量表的運行及管理等由供水單位負責實施。未經城市供水單位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開啟、關閉城市公共供水管道閥門,拆換計量水表。
第十六條?城市供水單位和自建設施供水單位對其管理的水廠、水站、輸(配)水管網、閥門井、水表井、消防栓井等設施,應當定期檢查維修,確保安全運行。
第十七條?設在城市道路和其它區域供水管線的井室、井蓋及其附屬設施應保證其承載力和穩定性,具備防墜落和防盜竊功能,滿足結構強度要求。在使用過程中應保持完好,因缺損影響交通和安全時,產權人應及時補缺或者修復。
第十八條?禁止生產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質的用戶將其生產用水管網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直接連接。
第十九條?在規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網及其附屬設施的地面和地下安全保護范圍內,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挖坑、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構筑物、傾倒垃圾、排放污物以及其他危害城市公共供水設施安全的活動。
違章建筑物、構筑物、物品堆放影響供水設施維修或正常運行的,造成損失的,依法予以賠償。
第二十條?涉及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的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向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查明地下供水管網情況。施工影響城市公共供水設施安全的,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與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商定相應的保護措施,由施工單位負責實施。
第二十一條?因工程建設確需改裝、拆除或者遷移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報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
第二十二條?城市公共供水用戶自費安裝的供水干管、進水管(供水干管到水表之間的水管) 和計量儀表,竣工后應當無償移交城市公共供水單位管理。
第二十三條?城市供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和計量儀表,按《甘肅省物業管理辦法》規定范圍進行管理和維護。
第二十四條?市政消火栓是城市消防的專用設施,非消防部門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
消防部門應當對公共消防用水設施的規劃、建設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參與公共消防用水設施的驗收,與供水單位共同登記造冊。市政公共消防用水設施的建設由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建設單位負責實施,具體的維護管理由城市供水管道產權單位負責實施。
公共消火栓實行專管專用制度,除訓練演練、滅火救援用水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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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城市供水經營
第二十五條?城市供水單位必須是經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后的供水公司,在從事經營活動時,城市供水單位應當實行職工持證上崗制度。
第二十六條?城市供水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水質檢測制度,做好水壓監測工作,確保城市供水水質和供水管網壓力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衛生監督部門應當按國家相關規定定期對供水水質進行監督和檢測。自本辦法實施起每月在政府網站統一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七條?建成的加壓設施、二次供水設施,經城市公共供水單位驗收合格后方可聯網供水,不得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裝泵抽水。
第二十八條?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和自建設施對外供水的企業應當保持不間斷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設備維修等原因確需停止供水的,應當經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提前24小時通知用水單位和個人;因發生災害或者緊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應當在搶修的同時通知用水單位和個人,盡快恢復正常供水,并報告市住建主管部門。
第二十九條?需使用城市供水及施工臨時用水的用戶,必須經城市供水單位同意后,持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配套費發票原件及復印件等相關材料報市住建主管部門審批。
第三十條 使用城市供水和自建設施對外供水的用戶,應當同供水單位簽訂《供用水協議》,明確供、用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一條?禁止盜用或者轉供城市公共供水。
第三十二條?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安裝計量儀表計量用水,并按照規定的計量標準和水價標準按時向供水單位交納水費。城市供水單位不得擅自調整居民基本自來水水價。
第三十三條 供水計量裝置應當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用水計量裝置須檢定合格后方可安裝使用。
第三十四條?城市供水用戶應當保障戶內計量設施的正常運轉,出現故障應及時通知供水單位,及時進行維修或更換。
用戶對房屋進行裝修、改造時,應保證戶內計量水表的正常運轉,未經供水單位同意不得隨意挪動戶內計量水表。
第三十五條?城市供水應當實行裝表到戶、抄表到戶。
新建住宅應嚴格按照國家相關要求,設置分戶水表,并根據《甘肅省住宅供水計量出戶設計和安裝技術規程》集中安裝在戶外,一戶一表。
既有住宅應積極推進戶表改造工作,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水表出戶改造或安裝智能化水表。鼓勵在辦公場所、新建小區優先實行分質供水,由供水公司提供高標準飲用水,老舊小區逐步改造推廣。
第三十六條?城市供水實行分類水價,并按照城市用水計劃進行管理。居民用水實行階梯水價制度,非居民用水按照《甘肅省行業用水定額》(最新版)實行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用戶不得私自改變用水性質。
第三十七條?城市供水單位按下列辦法收取水費:
(一)城市供水單位應按月抄表(最長周期不應超過二個月),并按實際計量向用戶收取水費;
(二)抄表時如遇計量儀表失靈,其用水量按用戶實際用水情況,參照上一年同期用水量收取水費,如有特殊情況,用戶向供水單位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申請減免相應費用。
(三)混合用水未按要求分表計量的,從高適用水價。
第三十八條 用戶正在使用的計量儀表經校驗如正負誤差超過國家規定的極差范圍時,應當及時更換口徑合適的水表。
第三十九條?供水用戶要求銷戶時,應結清水費后持銷戶申請到供水單位辦理手續。用戶要求過戶或更換戶名時,應持過戶雙方的有效證明或更換戶名的有效證明到供水單位辦理相關手續,變更《供用水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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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城市供水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住建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整頓;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可以給予行政處分:
(一)供水水質、水壓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
(二)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義務的;
(三)未按照規定檢修供水設施或者在供水設施發生故障后未及時搶修的。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住建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以罰款,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可以給予行政處分:
(一)無證或者超越資質證書規定的經營范圍進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設計或者施工的;
(二)未按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和規范進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設計或者施工的。
(三)違反城市供水發展規劃及其年度建設計劃興建城市供水工程的。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住建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單位責令限期整改,可以處以罰款:
(一)未按規定繳納水費的;
(二)盜用或者轉供城市公共供水的;
(三)在規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安全保護范圍內進行危害供水設施安全活動的;
(四)擅自將自建設施供水管網系統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系統連接的;
(五)產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質的單位將其生產用水管網系統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系統直接連接的;
(六)在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裝泵抽水的;
(七)擅自拆除、改裝或者遷移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的。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第(七)項所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經市人民政府批準,還可以在一定時間內停止供水。
第四十三條 用戶沒有正當理由或特殊原因連續兩個月不交水費的,城市供水單位可按《城市供水價格管理辦法》第三十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供水條例》的規定暫停供水。
用戶對水表計量有異議的,可向有水表校驗資質的第三方申請校驗水表,水表符合國家要求的,用戶按照水表計量繳納水費并承擔水表的校驗費用,水表不符合要求時,由供水單位根據鑒定報告對當月超出范圍的水量進行核減并承擔水表校驗費用。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辦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但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四十五條?市住建主管部門及城市供水單位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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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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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抄送:市委辦公室,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市政協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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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峪關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6月1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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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范性文件登記號:JYG〔2020〕8-SZB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