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關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嘉峪關市再生水價格管理指導意見的通知
嘉政辦發〔2020〕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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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關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嘉峪關市再生水價格管理指導
意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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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辦事處,郊區工作辦公室,市政府各部門,在嘉各單位:
《嘉峪關市再生水價格管理指導意見》已經市政府第74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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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關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6月2日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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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關市再生水價格管理指導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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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充分發揮價格杠桿作用,提高我市污水再生利用效率,規范再生水費征收、使用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國務院關于印發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和《甘肅省定價目錄》等規定,制定本指導意見。
第二條??本意見所指的再生水,是指對污水處理廠出水、工業排水、生活污水等非傳統水源進行回收,經適當處理后達到一定水質標準,可在一定范圍內重復使用的非飲用水。
第三條??本意見所適用的對象為嘉峪關市轄區內通過污水處理設施的集中型回用系統生產、使用再生水的單位和個人。
第四條??凡是使用再生水的單位和個人都應該按照本指導意見繳納再生水水費。再生水主要用于工業回用、園林綠化、道路保潔、汽車沖洗、消防、建筑施工和觀賞性景觀的生態補水等。
第五條??再生水價格實行政府定價。城鄉公共管網供應的再生水價格,由市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按照定價目錄、價格管理權限和法定程序制定。企業和農村居民自建、自管的再生水價格除外。
第六條??征收的再生水水費應當專項用于補償污水再生利用設施的投資、建設和運營,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條??再生水的價格由成本、期間費用、稅金和利潤構成,成本和費用根據國家和甘肅省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的價格成本監審等有關規定核定。
第八條??再生水價格分為非居民生活用水、特種行業用水二類,并形成合理的比價關系。
第九條??再生水免征水資源費、城市公用事業附加費和污水處理費。
第十條??再生水價格的制定應當遵循效率、公平和成本補償、保本微利的原則,要有利于實現污水再生利用企業的良性發展,促進資源的有效配置。
第十一條??政府投資建設、委托第三方運營的再生水價格,可根據實際情況,其銷售利潤按運行成本利潤率計算。政府投資建設、通過招投標程序確定運營企業的,再生水價格按中標價格執行。再生水用戶有特殊水質要求、需要在現行水質標準基礎上深度凈化處理的再生水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由供需雙方協商確定。
第十二條??再生水價格要低于城市自來水基本水價,并銜接周邊城市供水基本水價與城市再生水價格比價水平,必要時可參照相同或相近技術與規模的污水處理再生利用設施的收費標準進行核定。
第十三條??制定再生水價格,應對污水處理和再生利用企業的成本進行嚴格審計和監審,并充分征求再生水使用者和與此有關的各方面意見。
第十四條??再生水的價格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實行反階梯式計量水價,使用再生水量越多的價格應相對越低。
第十五條??出現以下情況時,污水再生利用企業可以申請調整再生水價格:
1.由于電價或原材料價格等的上漲導致生產成本的大幅度提高,達不到預設利潤時;
2.再生水質量標準發生變化,工藝、成本發生較大變化時。
第十六條??企業由于經營不善導致再生水成本提高的,不得申請調整再生水價格。
第十七條??污水再生利用企業需調整價格時,應向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并按要求報送相關資料,同時抄送市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八條??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接到城市再生水價格的調整申請后,應按法定程序及時對再生水價格進行審核,擬定調整方案。
第十九條??再生水價格調整方案由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報請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并報省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再生水價格調整方案實施之前,由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一條??再生水費按核準價格和使用水量征收。
第二十二條??再生水費按月征收。凡使用再生水的單位和個人均應在規定的時間內繳納再生水費。
第二十三條??再生水費的征收單位根據具體情況由市政府確定。
第二十四條??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應當對城市再生水價格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反價格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單位和個人。
第二十五條??鼓勵用戶使用再生水,對用戶使用再生水免征水資源費和污水處理費。
第二十六條??鼓勵引入社會資本方參與我市再生水項目建設。再生水利用設施的投資、建設和運營應充分體現市場競爭機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的規定采用公開競標的方式產生投資、建設和運營主體。社會資本方投資建設再生水項目初始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價格標準按照不高于城市自來水基本水價,通過公開競標的方式產生,并實行定期動態調整。
第二十七條??鼓勵城市供水等企業參與全市再生水城鄉公共管網的建設、輸配和運營管理,將再生水作為城市第二水源,實現與城市自來水的統一規劃、統一設計、統一調度和統一運營管理。
第二十八條??建立運營成本定期監測制度。每年年初,再生水運營單位將上年度再生水實際運營成本情況報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九條??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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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委辦公室,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市政協辦公室。 |
嘉峪關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6月3日印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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