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關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嘉峪關市非法集資舉報獎勵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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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政辦發〔2020〕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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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關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嘉峪關市非法集資舉報
獎勵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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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辦事處,郊區工作辦公室,市政府各部門,在嘉各單位:
《嘉峪關市非法集資舉報獎勵辦法》已經市政府第73次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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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關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5月8日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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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關市非法集資舉報獎勵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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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強化社會監督,有效發動社會各界參與打擊非法集資活動,及時發現非法集資案件線索,有效化解非法集資風險隱患,切實維護全市金融秩序和社會穩定。依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的意見》和《甘肅省非法集資舉報獎勵實施細則》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非法集資是指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未經有權機關批準,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募集資金的行為,包括但不限于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變相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非法發行股票或公司、企業債券,擅自發行基金份額募集資金,為非法集資活動相關產品或服務進行虛假宣傳等行為。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非法集資舉報獎勵是指對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以來信、來電、來訪、網絡、函件等方式,舉報在嘉峪關市行政區域范圍內非法集資或從事非法金融活動行為,經有關部門查證屬實,予以相應獎勵的行為。
第四條??舉報獎勵工作由市打擊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處非辦,設在市政府金融辦)牽頭負責,市公安局負責對舉報的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進行查處,各行業主(監)管部門負責對舉報的所轄領域非法集資行政案件進行查處,市財政局負責獎勵資金的保障。
第二章??獎勵條件
第五條??舉報獎勵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舉報人提供實名、聯系方式,對舉報事實有基本的線索和證據。
(二)舉報內容事先未被有關部門掌握。
(三)舉報內容經有關部門查證屬實并立案調查。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獎勵:
(一)匿名舉報的。
(二)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以及其直系親屬或其授意他人的舉報。參與非法集資人員舉報的。
(三)舉報人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
(四)舉報線索已進入行政處置或刑事立案程序。
(五)舉報人已因該舉報事項在其涉及的其他刑事案件中被認定為立功。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獎勵情形。
第七條??舉報獎勵的實施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同一事實被兩個以上舉報人分別舉報的,獎勵舉報時間在先的舉報人。其他舉報人提供的舉報內容對案件查處有幫助的,可酌情給予獎勵。
(二)兩人以上(含兩人)聯名舉報同一案件的,按同一舉報獎勵,獎金由聯名舉報人集體領取,自行分配。
(三)同一舉報人在不同部門舉報同一事實的,不給予重復
獎勵。
第三章??獎勵程序及標準
第八條??市處非辦、市公安局、相關行業主(監)管部門接到舉報后,不得推諉、拒絕舉報,屬于本單位權限內的,應在10個工作日內開展查處工作,不屬于本單位權限的,應在5個工作日內將舉報的線索移送相關部門處理。相關部門接到移交線索的,應在10個工作日內開展查處工作。同時及時報市處非辦。
第九條??市處非辦應在行政處罰、立案偵查或司法終審判決生效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采取“一案一議”的方式,會同市公安局、市市場監管局等相關單位根據其價值、涉及金額等綜合因素對其進行評定,提出獎勵意見,報市打擊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領導小組審核。市處非辦于每年9月匯總當年獎勵基本情況及獎勵資金總額,報請市政府研究同意后,由市財政局撥付獎勵資金。
第十條??市處非辦應在獎勵資金撥付到位10個工作日內通知舉報人,在30個工作日內憑有效身份證件到市處非辦領取,舉報人領取不便的,可由被委托人憑委托書和舉報人、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證件代領。無正當理由逾期未領取的,視為放棄。
第十一條??獎勵標準: ????????????????????????????(一)舉報的事實經查證認定為從事非法金融活動,由行業
主(監)管部門查處并給予行政處置的,給予舉報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獎勵;
(二)舉報的事實經查證認定涉嫌非法集資,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一次性獎勵5000元;
(三)舉報的事實經法院判決為非法集資犯罪的,按涉案金額的0.5‰給予一次性獎勵,最高不超過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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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監督管理及配套措施
第十二條??舉報獎勵的實施應當遵循為舉報人保密的原則。有關部門應依法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做好保密、人身安全保護等工作。受理舉報的市處非辦和行業主(監)管部門及市公安局應指派專人妥善保存舉報人信息,并嚴格保密,未經舉報人同意,嚴禁泄露舉報人姓名、聯系方式等信息,違法者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三條??市處非辦和各行業主(監)管部門及市公安局應建立舉報獎勵檔案,包括舉報記錄、核查處理情況、獎勵資金領取記錄、獎勵資金發放憑證等。加強對獎勵資金申請、審批和發放的監督管理,并接受監委、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
第十四條??市處非辦和各行業主(監)管部門及市公安局等應建立非法集資線索核查、協調、處理、督辦、移送、統計、報告等制度,嚴格依法依規辦事作為。
第十五條??舉報人故意捏造事實誣告他人,或者弄虛作假騙取獎勵的,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舉報獎勵部門工作人員在辦理舉報獎勵過程中
有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
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七條??舉報人人身安全因舉報行為受到威脅要求提供保護的,市公安局應當提供必要的人身安全保護。
第十八條??市處非辦應于每季度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向省處非辦報送上季度本地區非法集資舉報獎勵實施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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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附??則
第十九條??本辦法所稱的“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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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抄送:市委辦公室,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市政協辦公室。 |
| 嘉峪關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5月8日印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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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范性文件登記號:JYG〔2020〕6-SZB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