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關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嘉峪關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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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政發〔2020〕1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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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關市人民政府關于
印發《嘉峪關市行政規范性文件
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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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辦事處,郊區工作辦公室,市政府各部門,在嘉各單位:
《嘉峪關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第70次常委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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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關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28日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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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關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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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行政規范性文件的監督管理,規范制定程序,維護法制統一,確保政令暢通,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8〕37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行政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核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8〕115號)《甘肅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行政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核機制的實施意見》(甘政辦發〔2019〕93號)和《甘肅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甘肅省人民政府令第119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行政規范性文件(以下簡稱規范性文件)是除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以及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外,由行政機關或者經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制定機關)依照法定權限、程序制定并公開發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在一定期限內反復適用的公文。
制定機關制定發布的內部工作制度、技術操作規程,以及就單位人事、財務、外事等事項制定的文件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政府及政府各部門規范性文件的起草、審查、審議、公布、備案、解釋、清理、評估、修改、廢止以及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規范性文件分為政府規范性文件和部門規范性文件。以市政府(含政府辦公室)名義制發的規范性文件為政府規范性文件;以政府部門名義制發的規范性文件為部門規范性文件。
第五條 市司法行政部門在市政府的領導下,具體負責本辦法的實施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審查、修改規范性文件草案,組織起草重要的規范性文件草案;
(二)對規范性文件統一登記、編號,組織發布;
(三)負責規范性文件備案、解釋、清理;
(四)編輯規范性文件匯編以及其他有關工作。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制定規范性文件:
(一)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授權制定相關規范性文件的;
(二)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有權機關對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尚未作出明確規定的;
(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對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雖有規定,但規定不具體、不便操作的;
(四)其他需要制定規范性文件的情況。
法律、法規和規章已經明確規定的內容,規范性文件原則上不作重復規定。
第七條 下列機構不得制定規范性文件:
(一)臨時性機構;
(二)行政機關的內設機構;
(三)行政機關的派出機構;
(四)受行政機關委托執法的機構;
(五)議事協調機構。
第八條 規范性文件的名稱可以使用“規定”、“辦法”、“決定”、“實施細則”、“實施辦法”等,具體適用于:
(一)對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做比較全面、系統的規定的,稱“規定”;
(二)對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做部分或比較具體的規定的,稱“辦法”;
(三)對法規、規章和上級規范性文件的具體實施作出規定的,稱“實施細則”或“實施辦法”。
規范性文件不得使用“法”、“條例”等名稱。
第九條 制定規范性文件要嚴格落實權責清單制度,不得增加法律、法規規定之外的行政權力事項或者減少法定職責;不得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事項,增加辦理行政許可事項的條件,規定出具循環證明、重復證明、無謂證明的內容;不得違法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侵犯公民人身權、財產權、人格權、勞動權、休息權等基本權利;不得超越職權規定應由市場調節、企業和社會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項;不得違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競爭內容的措施,違法干預或者影響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違法設置市場準入和退出條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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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起草與審核
第十條 起草規范性文件應當做到結構嚴謹,條理清楚,用語準確、文字簡明,具有可操作性,符合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的規范和要求。
第十一條 政府規范性文件一般由實施部門、機構負責起草。部門規范性文件由部門負責起草。必要時,有關專家、研究機構可以參與起草。
第十二條 規范性文件內容涉及其他部門的職責或者與其他部門關系密切的,起草部門應當征求相關部門的意見,或者由兩個以上部門聯合起草。
涉及社會管理重要事項的規范性文件,起草部門應當通過報刊、網絡等向社會公布規范性文件草案,廣泛征求公眾意見。
第十三條??在制定市場準入、產業發展、招商引資、招標投標、政府采購、經營行為規范、資質標準等涉及市場經濟主體活動的規范性文件時,應當由起草部門進行公平競爭審查,并在提請合法性審查時提供公平競爭審查結論。
兩個及以上制定機關共同制定規范性文件的,由主辦機關負責公平競爭審查。
第十四條??起草部門應當按照規范性文件制發程序的相關要求,在經公開征求意見、本部門合法性審核、單位法律顧問審查、集體討論決定后,向市司法行政部門提交合法性審核材料,進行合法性審核。
未經市司法行政部門合法性審核的規范性文件不得報送市政府審議。
起草部門不得以征求意見、文件會簽、參加會議、合法性審查程序倒置等方式變相代替合法性審核。
第十五條 起草部門報送規范性文件送審稿時,應當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提請審查的公函或報告;
(二)規范性文件送審稿一式三份及電子文本;
(三)規范性文件的起草說明(包括制定規范性文件的背景及必要性、依據、起草過程及征求意見情況、主要內容和需要說明的主要問題等);
(四)起草規范性文件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以及上級行政機關的相關規范性文件原件或復印件(以下統稱制定依據)各一份;
(五)本部門法律顧問的審查意見;
(六)向有關部門征求意見的相關材料;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六條 市司法行政部門主要從以下方面對政府規范性文件送審稿進行審查:
(一)是否具有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是否超越制定機關的法定權限;
(三)是否與法律、法規、規章、上級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和國家的有關政策相抵觸;
(四)是否符合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
(五)具體規定是否適當;
(六)對分歧意見的協調及處理情況;
(七)其他需要審查的內容。
除為了預防、應對和處置突發事件,或者執行上級機關的緊急命令和決定的情形外,市司法行政部門自接收審核材料之日起,每稿審核時限一般不少于5個工作日,最長不超過15個工作日。審核后,市司法行政部門要出具合法性審查意見。起草部門應當根據合法性審核意見對文件進行修改完善,并于5日內向司法行政部門提交意見采納情況。
部門規范性文件的審查,由制定部門參照以上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政府規范性文件送審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向送審部門提出不予同意、暫緩制定或者補充修改的審查意見:
(一)制定政府規范性文件的基本條件尚不成熟的;
(二)基本照抄照轉上級規范性文件,沒有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措施的;
(三)有關部門對送審稿規定的內容存在較大爭議,且未與起草部門協商一致的;
(四)上報的送審稿不符合本辦法有關規定的。
第十八條?合法性審查過程中,市司法行政部門可以要求起草部門予以協助或者在規定期限內補充所需的相關材料。起草部門不予協助或者逾期不予補充的,市司法行政部門可以終止審查,并退回相關材料。
第十九條 市司法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采用多種方式進行合法性審核,提高質量和效率。對影響面廣、情況復雜、社會關注度高的規范性文件,或者涉及疑難法律問題、部門專業知識難度高的問題,可采取召開座談會、論證會等方式多方聽取意見。要建立健全專家參與協助審核機制,充分發揮政府法律顧問、公職律師和有關專家的顧問作用。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規范性文件送審稿內容提出意見和建議的,市司法行政部門應當研究處理。
第二十條 有關部門對政府規范性文件送審稿內容有重大分歧意見的,市司法行政部門可以組織會商和協調,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報請市政府決定。
第二十一條 市司法行政部門對政府規范性文件送審稿進行審核修改后,認為符合本辦法規定,內容成熟的,向市政府提出審核意見。
第二十二條??通過合法性審查的規范性文件,起草部門不得自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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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審議
第二十三條? 政府規范性文件由市政府常務會議或全體會議審議,集體討論決定。
????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規范性文件草案時,由起草部門作起草說明。
部門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經制定機關會議集體討論決定。
??? ??第二十四條??起草部門應當會同市司法行政部門根據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對規范性文件草案的審議意見,對行政規范性文件草案進行修改,形成草案修改稿。
??? ??起草部門按照市人民政府公文辦理程序,將規范性文件草案修改稿報請市政府審簽,形成規范性文件審簽稿。
第四章?登記、編號、公布
?第二十五條??市司法行政部門對政府規范性文件審簽稿進行登記、編號后市政府辦公室依據規范性文件審簽稿予以印發。
?第二十六條??政府規范性文件印發后,應當及時在市政府公報和政府網站全文刊登,向社會發布。未向社會發布的規范性文件,不得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
部門應當通過本單位網站或公告欄等公布其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公布時間不少于30日。
??? ?第二十七條??規范性文件應當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是賦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益性質的規范性文件以及涉及國家安全、社會穩定等方面的規范性文件,可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條??規范性文件應當明確標注有效期,有效期最長為5年,名稱標注為“試行”的有效期為2年,名稱為“暫行”的有效期為1年,有效期滿自動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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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備 案
第二十九條 規范性文件應當自公布之日起15日內報送備案。
政府規范性文件,由市政府向省政府和市人大常委會報送備案。
部門規范性文件,由制定機關向市政府報送備案。
實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向上一級主管機關報送備案,同時報市政府備案。
兩個或兩個以上部門聯合發布的規范性文件,由主辦部門報市政府備案。
部門向市政府備案規范性文件,直接報送市司法行政部門。
第三十條 部門報送備案的規范性文件時應當同時提交下列材料:
(一)規范性文件備案報告、備案說明一式三份;
(二)規范性文件正式文本一式三份;
(三)起草說明、制定依據和相關材料;
(四)規范性文件的電子文本。
第三十一條 規范性文件備案說明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制定規范性文件的依據、必要性、可行性及制定過程;
(二)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
(三)規定權利、義務及法律責任的依據;
(四)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第三十二條 市司法行政部門對部門規范性文件進行備案審查后,按照以下規定作出處理:
(一)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規范性文件,予以備案登記;
(二)備案材料不齊全的,通知制定機關限期補充;
(三)規范性文件的內容或者制定程序違反本辦法規定的,通知制定機關在15日內自行糾正并報告糾正結果;逾期不糾正或者不報告糾正結果的,報請市政府或者由本部門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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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解 釋
第三十三條 規范性文件由制定機關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向制定機關提出對規范性文件的解釋要求。
第三十五條 市司法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擬訂政府規范性文件解釋草案,報市政府同意后,由市政府發布。?
經制定機關審定公布的規范性文件解釋與原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六條?行政管理工作中具體應用政府規范性文件的相關問題,市司法行政部門可以研究答復;涉及重大問題的,市司法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報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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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清理與評估
第三十七條 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的調整情況,及時對現行的規范性文件進行清理。
規范性文件實行定期清理制度,每2年清理一次;有特殊情
形的即時清理,清理結果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 政府規范性文件由原起草部門負責清理。原起草部門已被合并、撤銷或職能調整的,由現在負責實施的部門負責清理。清理部門應當根據情況提出處理建議,報市政府決定。
部門規范性文件由各部門負責清理,將清理結果報市司法行政部門。
第三十九條 規范性文件的主要執行部門應在文件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內進行評估,認為需要繼續施行的,應當按發布程序重新公布。
第四十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與法律、法規、規章相抵觸,或與有關政策規定不一致的,可以向市司法行政部門異議審查申請,市司法行政部門受理申請后可以要求文件起草部門予以答辯,并根據答辯情況及相關上位法規定及時予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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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不采納合法性審查意見導致規范性文件違法,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依紀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室名義出臺的規范性文件因起草部門未履行合法性審查程序或未采納合法性審查意見導致規范性文件違法,受到省政府或市人大常委會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糾錯的,由起草部門向上級監督機關作出說明,市政府將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辦法制定規范性文件,損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按《甘肅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三條??不按規定備案規范性文件的、不執行備案審查處理意見的,由市司法行政部門提請市政府給予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報市政府批準,對規范性文件依法予以撤銷,并向社會進行公布。
被撤銷的規范性文件自發布之日起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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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法律法規規章對行政規范性文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嘉峪關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嘉政發〔2015〕12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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