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關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嘉峪關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租賃)到期土地處置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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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政發〔2020〕1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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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關市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嘉峪關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
(租賃)到期土地處置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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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辦事處,郊區工作辦公室,市政府各部門,在嘉各單位:
《嘉峪關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租賃)到期土地處置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予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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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關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19日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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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關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租賃)
到期土地處置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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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租賃)土地市場監管,規范到期土地續期和處置行為,促進土地市場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出讓(租賃)到期土地是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租賃合同約定的土地使用年限屆滿的土地。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國有建設用地非住宅類到期土地處置相關工作;非住宅類出讓(租賃)土地使用權期限臨近屆滿或者已經屆滿的,根據出讓(租賃)合同約定及本辦法規定處置。
第四條??出讓(租賃)土地到期的,原使用權人申請繼續使用土地時,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符合現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城鎮總體規劃(《嘉峪關市國土空間規劃(2020—2035年)》批復后取代以上規劃,下同)。
(二)無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收回土地情形。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
第五條??對符合續期條件的,應當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及時申請。原土地使用權人在屆滿前一年向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續期書面申請。
(二)審核報批。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根據相關規定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擬訂續期方案。
(三)簽訂合同。續期方案經市政府批準后,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作為出讓(出租)人,原土地使用權人作為受讓(承租)人,雙方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租賃)合同》。
(四)權屬登記。合同受讓人或承租人按約定繳納國有土地出讓金或租金后,即可向市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手續。
第六條??續期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金、租金繳費標準。
????(一)出讓金:按辦理續期時點宗地評估價格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二)租金:按辦理時點宗地評估價格繳納土地租賃租金。
第七條??續期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租賃期限。
(一)以出讓方式續期的,工業用地續期年限不得超過30年,商業及其他用地不得超過20年。
(二)以租賃方式續期的,長期租賃年限不得超過10年,短期租賃年限不得超過5年。
第八條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續期起始年限。
(一)續期出讓起始年限自原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或不動產權證載明)的到期日當日起算。
(二)續期租賃起始年限自原合同約定(或不動產權證載明)的到期日當日起算。
第九條??對本辦法實施前,已逾期使用的出讓(租賃)到期土地,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條件的,原使用權人申請繼續使用的,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辦理續期手續。
第十條??出讓(租賃)到期土地,原土地使用權人未提出續期申請或提出續期申請未獲批準的,土地使用權無償收回。
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的補償按照原出讓(出租)合同的約定處置;對原合同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由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提出補償方案報請市人民政府批準后進行處置。
土地使用權收回后,原土地使用權人應當按時交還土地相關證明材料,并辦理注銷登記。
????第十一條??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土地,當事人拒不交還土地使用權的,依據原甘肅省國土資源廳《甘肅省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標準》,按非法占用土地進行處罰,并限定交還期限,逾期仍不交還的,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今后若國家、省和本市出臺關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到期續期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文件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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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抄送:市委辦公室,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市政協辦公室。 |
| 嘉峪關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2月24日印發 |
規范性文件登記號:JYG〔2020〕4-SZF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