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關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嘉峪關市文明祭祀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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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政發〔2020〕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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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關市人民政府關于
印發《嘉峪關市文明祭祀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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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辦事處,郊區工作辦公室,市政府各部門,在嘉各單位:
《嘉峪關市文明祭祀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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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關市人民政府
2020年1月13日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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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關市文明祭祀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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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祭祀管理工作,樹立文明祭祀新風,根據《殯葬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28號)、《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國務院令684號)、《關于黨員干部帶頭推動殯葬改革的意見》(中辦發〔2013〕23號)和《甘肅省殯葬管理辦法》(甘肅省人民政府令第83號)等法規規章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祭祀活動以及祭祀用品的生產、經營、使用等行為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堅持教育引導,疏堵結合,源頭管理的原則,引導群?眾文明祭祀。
第四條?市民政部門是祭祀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市文明辦、?宣傳、街道辦、郊區辦、綜合執法、市場監管、公安、環衛等相關部門在各自職權范圍內依法履行相關職責。
第五條?市民政部門負責制定并發布全市文明祭祀公告、祭祀點位設置等相關信息。
第六條?市環衛部門牽頭,會同街道辦、郊區辦和市民政部門,在“清明節”等傳統祭祀節日期間,按照居民居住密度、歷年相對集中祭祀地點,合理確定祭祀爐數量,并做好祭祀爐的管理、擺放、維護維修和衛生清理工作。
第七條?市文明辦、街道辦、郊區辦負責組織文明勸導員、網格員在“清明節”等傳統祭祀節日期間,加大對本轄區的巡查頻次和力度,積極引導群眾前往集中祭祀點文明祭祀。對在集中祭祀點外焚燒祭祀用品的行為及時發現、及時勸導、及時清理。
第八條?市綜合執法部門牽頭,市公安、環衛、民政部門配合,組成聯合巡查執法組,在“清明節”等傳統祭祀節日期間,加強巡查力度,對在城市道路焚燒紙錢香燭及其他殯葬用品、燃放鞭炮的不文明祭祀行為進行勸導和制止。
第九條?市市場監管部門牽頭,市綜合執法、民政部門配合,在“清明節”等傳統祭祀節日期間,對殯葬用品批發、零售商(店)進行宣傳教育。對無照經營、占道經營等非法經營行為依法予以取締。
第十條?市民政部門牽頭,市公安交通管理、消防部門配合,在“清明節”等傳統祭祀節日期間,加強對市殯儀館、嘉裕故園等祭掃人員密集區域的安全防控,嚴防擁堵踩踏和火災、交通事故的發生,保障群眾祭祀活動有序、安全、順暢開展。
第十一條?市殯儀館、嘉裕故園等殯葬服務單位應當設置悼念廳、焚燒爐,提倡和引導使用可循環利用的花圈花環。
第十二條?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各類新聞媒體開展文明祭祀宣傳工作,在全社會倡導移風易俗,文明祭掃新理念。
第十三條?市民政部門負責宣傳殯葬法律法規,指導各殯葬服務單位為開展祭祀活動的群眾提供良好的服務。
第十四條?市宣傳部門負責組織協調各新聞媒體加大宣傳,營造氛圍,配合相關部門對不文明祭祀行為進行曝光。
第十五條?市文明辦、街道辦、郊區辦、文化、教育等部門應當做好宣傳教育工作,引導群眾文明祭祀。
第十六條?黨員、干部應當積極主動宣傳殯葬改革,加強對親屬、朋友和周圍群眾的教育引導,自覺抵制陳規陋俗和封建迷信活動,倡導文明新風。
第十七條?祭祀活動不得妨礙社會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影響公共衛生,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權益。
第十八條?城市道路兩側和廣場周圍建(構)筑物內的經營者不得超出門、窗設攤經營殯葬用品。
第十九條?禁止制造、銷售封建迷信的殯葬用品。
第二十條?單位和個人制造、銷售殯葬用品,應當依法向市場監管部門申領營業執照。
第二十一條?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使用明火焚燒殯葬用品。
第二十二條?黨員、干部應當帶頭文明祭奠、低碳祭掃,主動采用敬獻鮮花、植樹綠化、踏青遙祭、經典誦讀等方式緬懷故人,弘揚慎終追遠等優秀傳統文化。
第二十三條?對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在城市道路兩側和廣場周圍建(構)筑物內超出門、窗設攤經營殯葬用品的,由市綜合執法部門按照《甘肅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之規定,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處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對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制造、銷售封建迷信殯葬用品的,按照國務院《殯葬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之規定,由市民政部門會同市市場監管部門予以沒收,可以并處制造、銷售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對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無照銷售殯葬用品的,由市場監管部門按照國務院《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第十三條之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六條?對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使用明火焚燒殯葬用品的,由市公安消防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三條之規定,處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下拘留。
第二十七條?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部門依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所稱祭祀是指對逝者進行的追悼、安葬和葬后追思、悼念等活動。
第二十九條?少數民族的祭祀活動,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本辦法由嘉峪關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滿后自動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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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抄送:市委辦公室,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市政協辦公室。 |
| 嘉峪關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1月14日印發 |
規范性文件登記號:JYG〔2020〕2-SZF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