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關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嘉峪關市電力設施保護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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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政辦發〔202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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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關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嘉峪關市電力設施保護
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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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辦事處,郊區工作辦公室,市政府各部門,在嘉各單位:
《嘉峪關市電力設施保護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第64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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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關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1月2日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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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關市電力設施保護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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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加強電力設施保護,保障電網安全穩定運行,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電力設施保護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6〕10 號)《甘肅省電網建設與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電力設施保護及相關管理活動。
第三條?電力設施的保護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保護優先、防治結合、多方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市政府統一領導電力設施保護工作,建立健全工作機制,協調解決電力設施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組織應對相關突發性事件,將電力設施保護工作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范圍。
第五條?市工信局為本市電力設施保護工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國網嘉峪關供電公司及相關企業對本市轄區內電力設施保護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指導和協調。
第六條?市屬各部門、單位及企業在職能范圍內履行電力設施保護職責,并對本單位、本企業區域內的電力設施保護工作負責。
第七條?鎮政府對鎮域范圍內的電力設施保護工作負責,落實村級電力設施保護責任,及時預防農業生產、農村建設當中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行為,對已經形成危害電力安全的行為進行化解處理。
第八條?在工程項目建設中,項目建設單位和個人對施工區域內的電力設施保護工作負責,項目施工前應當書面征求供電部門的意見。
第九條?市自然資源局在審批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土地利用項目用地時,應符合電力設施保護有關要求;對非法侵占電力設施保護區土地的行為,應依法查處。
第十條?項目審批單位在辦理項目審批、核準備案手續時,市住建局在發放工程項目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明確告知項目建設單位和個人應盡的電力設施保護責任和義務。
第十一條?供電部門應當定期巡查、檢查、維護電力設施以及電力設施保護區域,發現危及電力設施安全運行行為的,應立即制止,相關單位和個人須積極配合,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第十二條?單位和個人造成電力設施損壞的,應當及時通知電力設施產權人或者管理人,做好現場保護,配合完成修復,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相關單位在履行職能時,未盡到電力設施保護職責,造成電力設施遭到破壞的,依規依紀追究責任。
第十四條?本辦法所稱電力設施,是指發電設施、變配電設施、電力電纜線路設施、電力通信設施及其輔助設施。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嘉峪關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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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抄送:市委辦公室,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市政協辦公室。 |
| 嘉峪關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1月3日印發 |
規范性文件登記號:JYG〔2020〕1-SZB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