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關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嘉峪關市電動自行車管理細則》的通知
?
嘉政發〔2019〕36號 ?
?
?
嘉峪關市人民政府關于
印發《嘉峪關市電動自行車管理細則》的通知
?
各區,市政府各部門,在嘉各單位:
《嘉峪關市電動自行車管理細則》已經市政府第58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予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
?
?
嘉峪關市人民政府
2019年8月2日
(此件公開發布)
?
?
嘉峪關市電動自行車管理細則
?
第一章??總?則
?
第一條??為了加強電動自行車管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甘肅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和《甘肅省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電動自行車包括合標電動自行車和超標電動自行車。
合標電動自行車是指符合《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GB17761-2018)》(國家標準公告2018年7號)且獲得CCC認證的以車載蓄電池作為輔助能源,具有腳踏騎行能力,能實現電助動或/和電驅動功能的兩輪自行車。
超標電動自行車是指不符合《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GB17761-2018)》(國家標準公告2018年7號),未獲得CCC認證的由車載蓄電池作為驅動(或助力驅動)的兩輪車輛。
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電動自行車的生產、銷售、登記、道路通行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細則。
第四條??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負責電動自行車生產企業及其產品的行業管理。
市場監管部門負責電動自行車生產和銷售的監督管理。
公安部門負責電動自行車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生態環境部門負責電動自行車廢舊鉛蓄電池的回收、處置污染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
商務部門負責電動自行車回收拆解企業的監督管理。
發展與改革、財政、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電動自行車管理相關工作。
?
第二章??生產、銷售管理
?
第五條??電動自行車實行產品目錄管理制度。
按照省級有關部門發布的電動自行車目錄,引導銷售者和購買者銷售、購買符合國家標準的產品。
第六條??禁止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
(一)拼裝電動自行車;
(二)在電動自行車上加裝動力裝置、座位、高分貝音響或者擅自加裝車篷;
(三)拆除或者改動電動自行車的限速裝置;
(四)其他更改電動自行車定型技術參數和影響通行安全的拼裝、加裝、改裝行為。
第七條??電動自行車銷售者,應當建立進貨檢查驗收制度,在銷售場所醒目位置公示產品目錄。
第八條??對生產、銷售超標電動自行車的行為,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市場監管部門舉報、投訴。市場監管部門接到舉報、投訴后,應當依法及時查處。
公安、工業和信息化、市場監督部門應當加強聯合執法,依法查處非法改裝、改型電動自行車等行為。
第九條??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應當將電動自行車廢舊電池送交電動自行車生產者、銷售者處理,或者送交具有危險廢物處置資質的單位集中處置。
第十條??電動自行車生產者、銷售者應當采取以舊換新等方式回收電動自行車廢舊電池,建立回收臺賬,送交具有危險廢物處置資質的單位集中處置。
鼓勵電動自行車生產者、銷售者采取以舊換新等方式回收廢舊電動自行車。
?
第三章??登記管理
?
第十一條??納入產品目錄的電動自行車應當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并領取號牌、行駛證后,方可上道路行駛。
第十二條??申請電動自行車注冊登記,其所有人或者代理人應當自購車之日起30日內,到戶籍地或者居住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提交以下材料,并交驗車輛:
(一)車輛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購車發票或者車輛其他合法來源證明;
(三)車輛出廠合格證明。
第十三條??對申請材料齊全有效、符合登記條件的電動自行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辦理注冊登記手續,核發號牌、行駛證。對申請材料不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充的材料。對不符合登記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原因。
第十四條??已領取號牌、行駛證的電動自行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車輛所有人或者代理人應當在30日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一)車輛所有權發生轉移的;
(二)車輛號牌、行駛證丟失、損壞的;
(三)車輛所有人的登記信息發生變動的;
(四)因質量問題退換車輛的;
(五)車輛滅失或者因故不再使用的;
(六)其他需要登記的情形。
第十五條??準予臨時通行的超標電動自行車不得辦理轉移登記。
已領取臨時通行號牌、行駛證的超標電動自行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車輛所有人或者代理人應當在30日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一)車輛號牌、行駛證丟失、損壞的;
(二)車輛所有人的登記信息發生變動的;
(三)因質量問題退換車輛的;
(四)車輛滅失或者因故不再使用的;
(五)其他需要登記的情形。
第十六條??電動自行車所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申請除轉移登記以外的各項車輛登記和業務。
代理人申請電動自行車登記和業務時,應當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和車輛所有人的書面委托。
第十七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電動自行車注冊登記、領取號牌、行駛證免收工本費,工本費由財政部門統籌予以解決。
第十八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將電動自行車登記的條件、程序、需要提交的材料示范文本等向社會公布,提供業務查詢、證件快遞等便民服務。
第十九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辦理電動自行車登記和執勤執法過程中,應當向車輛所有人、駕駛人宣傳道路交通安全常識。
?
第四章??通行管理
?
第二十條??駕駛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應當按照規定安裝號牌,隨車攜帶行駛證,并保持號牌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擋、污損。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電動自行車號牌、行駛證,不得使用其他車輛的號牌、行駛證。
第二十一條??駕駛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應當保持制動器、夜間反光裝置等安全設施性能狀況良好。駕駛人及乘坐人員應當按規定佩帶安全頭盔。
第二十二條??駕駛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駕駛人應當掌握車輛性能和駕駛技術,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駕駛人年滿16周歲;
(二)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除法定可以借道行駛的情況外,不得駛入機動車道;沒有劃分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人行道的,靠道路右側通行;路面寬度7米以上的,從道路右側邊緣線算起,電動自行車應當在路面寬度不超過1.5米的范圍內通行;
(三)不得逆向行駛;
(四)不得駛入禁止通行的區域;
(五)不得超過規定的最高時速;
(六)行經人行橫道時,應當減速行駛,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的,應當停車讓行;
(七)與相鄰行駛的車輛保持安全距離,超越前車時不得妨礙被超越車輛的行駛;
(八)轉彎前應當減速慢行,設有轉向燈的應當提前開啟轉向燈,未設有轉向燈的應當伸手示意;
(九)不得駕駛拼裝、加裝、改裝的車輛上道路行駛;
(十)不得醉酒后駕駛;
(十一)不得在道路上學習駕駛;
(十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電動自行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得超過1.5米,寬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車把0.15米,長度前端不得超出車輪,后端不得超出車身0.3米。
第二十四條??電動自行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未設置停放地點的,車輛停放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車站、醫院、學校、商場、集貿市場、步行街、影劇院等人員流動較多的場所,應當設置車輛停放場地。
第二十五條??鼓勵電動自行車所有人、駕駛人為電動自行車購買相關保險。
第二十六條??電動自行車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處理。未造成人員傷亡且當事人對事實和成因無爭議的,可以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根據道路交通管理的需要,對電動自行車采取疏導、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
第五章??法律責任
?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細則生產、銷售超標電動自行車,由市場監管部門依法查處。
第二十八條??違反廢舊蓄電池收集、貯存、轉移、處置、利用規定的,由生態環境部門依法查處。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細則規定的下列行為,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予以處罰:
(一)駕駛應當注冊登記而未登記的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的,處50元罰款;
(二)駕駛未懸掛號牌的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的,或者故意遮擋、污損號牌的,處50元罰款;
(三)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電動自行車號牌、行駛證的,以及使用其他車輛號牌、行駛證的,予以收繳,處200元罰款;
(四)駕駛拼裝、改裝的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的,處100元罰款;
第三十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電動自行車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第六章??附則
?
第三十一條??《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GB17761-2018)》(國家標準公告2018年第7號)實施前已購買的超標電動自行車,其所有人應當在2019年12月31日前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車輛臨時通行號牌和行駛證。
第三十二條??超標電動自行車按照“平穩過渡、限期淘汰”的原則,實行過渡期臨時管理,臨時通行期限為3年,自2019年5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過渡期結束后,禁止超標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
第三十三條??本細則未規定事宜遵照《甘肅省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登記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參照本細則管理。
第三十五條??本細則由嘉峪關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滿自動失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抄送:市委辦公室,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市政協辦公室。 |
| 嘉峪關市人民政府辦公室?????????????????2019年8月2日印發 |
規范性文件登記號:JYG〔2019〕4-SZF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