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關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嘉峪關市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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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政發〔2019〕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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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關市人民政府關于
印發《嘉峪關市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
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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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市政府各部門,在嘉各單位:
《嘉峪關市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已經市政府第48次常務會議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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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關市人民政府
2019年2月20日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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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關市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
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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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確保被征地農民當前生活有改善,長遠生計有保障,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權益,根據《甘肅省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甘政發〔2018〕18號)和《甘肅省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甘人社通〔2018〕246號),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被政府統一征收農民承包土地(含林地,下同)的被征地農民,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堅持制度機制有機銜接的原則,形成與征地制度改革、戶籍制度改革、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相配套的養老保障機制;堅持“先保后征”原則,建立先落實被征地農民參保繳費補貼資金后批準征地的機制;堅持“誰用地、誰承擔”的原則,將參保繳費補貼資金列入工程概算,計入征地成本,在征地補償費用中單獨足額安排;堅持補貼水平與經濟發展相適應的原則,政府籌集參保繳費補貼與個人繳費相結合,權利與義務相對應。
????第四條?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現行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在參保時給予適當參保繳費補貼。本辦法實施前已享受政府補貼納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被征地農民不再享受參保繳費補貼。
第五條?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補貼資金按涉及人數、征地次數、征地畝數提取預留,多次征地多次提取參保繳費補貼資金。
每次征地參保繳費補貼資金標準為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乘以征收土地比例。征收土地比例為本次征地、林地畝數,除以原有承包土地、林地畝數。?
第六條?征收土地比例相同的被征地農民,選擇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時參保繳費補貼標準一致。
第七條?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被征地農民不享受參保繳費補貼。已享受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外出務工等非征地原因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享受待遇的被征地農民,將繳費補貼資金一次性發放本人。
征地前已經在企業就業,以職工身份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就業期間其征地參保繳費補貼資金暫存,待就業狀況發生變化時,按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保。參保人到達法定退休年齡且符合待遇領取資格后,按照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享受相應待遇。參保人辦理退休手續后,征地參保繳費補貼資金未劃撥完的,將剩余部分一次性發放本人。
第八條?
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以靈活就業人員的繳費基數,按20%的比例參保繳費,每年從被征地農民參保繳費補貼預存賬戶劃撥12%,個人繳納8%,繳費補貼資金劃完后,由個人負責繳納全部費用。養老保險關系跨省轉移的人員,將剩余的參保繳費補貼資金一次性發放本人;養老保險關系省內轉移的人員,參保繳費補貼資金隨關系轉移,由轉入地社保經辦機構繼續按規定劃撥參保繳費補貼。
?????第九條??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由社保經辦機構將繳費補貼資金直接劃入個人賬戶。
第十條?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與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銜接,按照《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人社部發〔2014〕17號)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確定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補貼對象,由被征地農民個人申請,所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討論,鎮人民政府初審,經農林和國土部門審核、人社部門確認后,由鎮人民政府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公示結束后,由鎮人民政府報區行政審核后,由區行政報市人民政府審定,人社部門辦理參保登記手續。確定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補貼時間以用地批復日為準。
第十二條?市人民政府將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納入全市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目標考核管理體系,實行市政府主要領導負責制,保證資金及時足額到位,切實做到“先保后征、應保盡保”。建立由人社部門統籌協調,發改、財政、國土、農林和審計等部門密切配合、協調聯動的工作機制,定期通報工作情況,及時解決政策落實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確保工作穩妥有序推進。
人社部門負責建立被征地農民參保繳費補貼預存賬戶,進行參保繳費補貼資金的測算,辦理參保繳費手續,核發養老保險待遇。發改部門負責加強政府投資項目審查,督促建設單位將參保繳費補貼資金列入工程概算。財政部門負責被征地農民補貼資金監管。國土部門負責做好用地審查、被征地農民的調查登記以及征地組卷報批工作;落實征地數量、參保繳費補貼資金和參保人員名單;配合人社部門共同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落實情況審查工作。農林部門負責征地時農民家庭承包土地畝數界定、核實和征地比例確定。審計部門負責加強對資金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區行政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宣傳動員和組織實施工作。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被征地農民人員身份的走訪、調查、確認及公示工作,配合國土部門做好被征地農民認定工作。
第十三條?嚴格執行《國務院關于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06〕31號)關于“社會保障費用不落實不得批準征地”的規定,加強對被征地農民繳費補貼資金落實情況的審查。
第十四條?在征地報批前,國土部門應根據涉及的被征地農民人數、征地畝數、承包土地畝數等,報人社部門測算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補貼資金。根據測算金額,由用地單位一次性足額劃入被征地農民參保繳費補貼預存賬戶。
市人民政府收儲土地的,由市人民政府組織國土和人社部門測算補貼資金,市人民政府將補貼資金劃入被征地農民參保繳費補貼預存賬戶。
第十五條?征地項目依法批準后,國土部門應及時告知人社部門,對被征地農民補貼資金據實結算(含利息),多退少補;征地項目未獲批準的,將預存補貼資金全部退還用地單位或市人民政府。
第十六條?被征地農民補貼對象、補貼標準以及費用籌集等情況,納入征地報批前告知和聽證等程序,維護被征地農民的知情權和參與權。人社部門對項目所涉及的被征地農民補貼對象、補貼標準和繳費補貼資金籌集等情況進行審核。
第十七條?需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征地的,由市級人社部門出具審核意見;需報國務院批準征地的,需報請省級人社部門出具審核意見。
第十八條?國家工作人員在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本實施辦法印發前已批復工程概算的項目涉及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仍按原渠道籌集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費用,辦理參保手續。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滿自動失效。原《嘉峪關市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辦法》(嘉政發〔2012〕8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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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抄送:市委辦公室,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市政協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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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峪關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9年2月20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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