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關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嘉峪關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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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辦事處,郊區工作辦公室,市政府各部門,在嘉各單位:
《嘉峪關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實施細則》已經市政府第6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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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關市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18日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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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關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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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完善住房保障體系,解決城鎮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和新市民住房問題,加強和規范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根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1號)《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建設部令第162號)和《甘肅省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甘政辦發〔2010〕159號)等文件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公共租賃住房(以下簡稱公租房),是指政府投資或者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積和租金標準,面向城鎮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引進人才及城鎮穩定就業外來務工人員供應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條??公租房建設管理,堅持既盡力而為又量力而行,在國家統一政策目標指導下,因地制宜加大公租房發展力度,遵循政府組織、社會參與,多方建設、統一管理,公平公開、嚴格監管的原則。積極引導、鼓勵社會力量參與公租房投資建設,有計劃、分層次解決保障對象的住房困難。
第四條??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負責全市公租房的審核、公示、配租及建設管理工作。
市發展改革、財政、住建、自然資源、民政、稅務、統計、公積金、社區及金融管理等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負責公租房有關工作。
第二章 ?籌資渠道與房屋籌集
第五條 ?公租房建設實行“誰投資、誰所有”。投資者權益可依法轉讓,但不得改變公租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質、用途及其配套設施的規劃用途。?
第六條??公租房籌資渠道:??
(一)政府投資公租房保障資金主要渠道:中央及省級補助資金,財政年度預算安排資金,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及土地出讓收益中安排資金以及公租房租金收入等;?
(二)非政府投資公租房建設資金主要渠道:中央及省級補助資金,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和公積金貸款,公租房租金收入和企事業單位自籌資金等。??
第七條??政府投資建設公租房的租金收入,應按照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繳入市級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政府投資公租房租金收入專項用于償還公租房貸款本息及維修養護、管理等。維修養護費用主要通過公租房租金收入及配套商業服務設施租金收入解決,不足部分由財政預算安排解決。??
其它主體所有的公租房,租金收取、維修及管理費用,由投資人負責。
第八條??公租房建設用地以劃撥方式供應,并享受公租房建設的有關土地供應及稅費減免等優惠政策;有償方式出讓的,土地出讓收益、地方政府權限范圍內的稅費,原則上全額安排用于公租房建設。
第九條??公租房的房源籌集渠道主要包括:??
(一)國有投資公司集中建設的住房;
(二)政府從市場上回購或租賃符合條件的住房;
(三)在經濟適用住房、商品住房開發中配套建設的住房;?
(四)企事業單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設的住房;??
(五)社會捐贈及其他渠道籌集的住房。??
第十條??公租房設計面積應設計為40—90㎡,套型為一居室、一室一廳、兩室一廳,以50—60㎡小戶型為主,根據家庭人數不同配置相應面積的住房。
(一)政府出資新建的公租房采取集中建設或配建相結合的方式,面積控制在60㎡以內,套型原則上以一室一廳、兩室一廳小戶型為主;??
(二)勞動密集型企業利用自有土地建設的公租房,面積控制在40㎡以內,套型以一居室公寓為主;??
(三)為利于引進優秀人才,可適當建設部分90㎡以內的三居室公寓,配建比例不超過公租房總量的30%。??
公租房保障面積標準根據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財政承受能力以及居民最低收入家庭的人口數量、結構等因素確定,適時調整。
第十一條??公租房的規劃,應充分考慮住房困難群體交通、就業、就學、就醫等需求,合理安排區位布局。
第十二條??公租房建設用地納入住房規劃年度實施計劃,列入年度土地利用計劃并優先保障。
第十三條??企事業單位利用符合城市總體規劃的自有土地進行公租房建設,涉及改變土地用途的,應按照有關規定變更為住宅用地后,方可進行建設。??
第十四條??社會捐贈住房作為公租房的,按照國家規定的有關稅收優惠政策執行。??
第十五條??公租房要達到基本設施完善、功能齊全,具備基本居住條件。公租房的建設,應當積極推廣應用先進、成熟、適用、安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推動節能、省地、節水、節材及環境保護工作,提高住宅建設的整體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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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申請與審核
第十六條??公租房供應對象為城鎮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引進人才、大中專院校及職校畢業新就業學生和穩定就業2年以上外來務工的無住房人員。
在符合同等申請條件下優先安排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獨生子女戶和農村二女節育戶。
第十七條??政府引進的特殊專業人才,在本市工作的全國、省部級勞模、英模,榮立二等功以上的復轉軍人、軍烈屬及重度殘疾人住房困難家庭申請政府建設的公租房不受收入限制。符合保障條件的本市戶籍退役軍人,同等條件下可優先配租公租房;大中專院校及職校畢業新就業學生收入超過上一年度嘉峪關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保障期限不超過3年。
第十八條??持有《甘肅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且無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積不足10㎡的家庭申請公租房,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由申請人向其實際居住地的社區服務中心(鎮政府)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相關材料。
(一)申請人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在10㎡以下或在嘉峪關市無住房;申請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無機動車輛;
2.申請人及其他家庭成員均具有本市戶口,并在一起實際居住;
3.享受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連續救助6個月以上;
4.家庭人口為2人以上且在同一戶口簿登記,成員之間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撫養關系,或年齡25周歲以上的單身(含未婚、離異、喪偶)人員;
5.國家或省上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提交資料
1.《嘉峪關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公租房申請表》(由社區服務中心提供)
2.民政部門出具的《甘肅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驗原件留存復印件);
3.家庭戶口簿或家庭成員身份證(驗原件留存復印件);
4.實際居住地或戶籍所在地社區服務中心(鎮政府)出具的住房情況證明;
5.家庭成員的收入情況證明;
6.特殊家庭還應提供特殊情況證明;
7.名下無宅基地證明(持有嘉峪關市農村或鄉鎮戶籍的,由戶籍所在地鎮政府證明);
8.根據實際情況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十九條 ?城鎮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申請公租房,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由申請人向其實際居住地的社區服務中心(鎮政府)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相關材料。
申請條件
1.具有本市常住戶口滿2年; ??
2.家庭人均收入不超過上一年度嘉峪關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嘉峪關市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與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平均值);
????3.以家庭為單位進行申請,家庭成員為夫妻雙方及其未成年子女,或年齡25周歲以上的單身(含未婚、離異、喪偶)人員;
????4.申請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范圍內無住房和機動車輛,且未租住公有住房的;
5.國家或省上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提交資料
1.《嘉峪關市中低收入家庭公租房申請表》(由社區服務中心提供);
2.申請人身份證、戶口簿(查驗原件留存復印件);
3.其它與婚姻、收入、就業相關的證明材料;
4.名下無宅基地證明(持有嘉峪關市農村或鄉鎮戶籍的,由戶籍所在地政府證明);
第二十條??大中專院校及職校畢業新就業學生申請公租房,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由申請人向其實際居住地的社區服務中心(鎮政府)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相關材料。
(一)申請人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申請人具有大中專院校及職校畢業證書,從畢業當月起計算未滿8年;
2.申請人屬市屬行政事業或企業(不含個體工商戶)單位正式職工,簽訂勞動(聘用)合同1年以上,且合同履行滿6個月,并自合同履行之日起連續繳納社會保險費;
3.申請人單位無職工公寓;
4.申請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無機動車輛,在嘉峪關市無住房。
(二)提交資料
1.《嘉峪關市大中專院校及職校畢業新就業學生公租房申請表》(由社區服務中心提供);
2.申請人的學歷證明;
3.與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或干部介紹信、編制單等)、社會保險證明;
4.申請人身份證、戶口簿(查驗原件留存復印件);
5.申請人及配偶的收入證明;
第二十一條??引進人才申請公租房,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由申請人向其實際居住地的社區服務中心(鎮政府)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相關材料。
(一)申請人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經嘉峪關市人才管理部門認定的引進人才;
2.已與引進人才單位簽訂了服務合同的引進人才;
3.申請人在嘉峪關市無住房。
(二)提交資料
1.《嘉峪關市引進人才公租房申請表》(由社區服務中心提供);
2.引進人才認定文件;
3.與引進人才單位簽訂的服務合同;
4.用人單位的擔保文件;
5.申請人身份證(查驗原件留存復印件)。
第二十二條??外來務工人員申請公租房,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由申請人向其實際居住地的社區服務中心(鎮政府)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相關材料。
(一)申請人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嘉峪關市的《居住證》,年齡在60周歲以下,并在本市實際居住滿2年;
2.申請人在本市的勞動關系穩定,已與本地用人單位(本地行政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注冊企業)簽訂勞動(聘用)合同3年以上,且合同履行2年以上,并自合同履行之日起連續繳納社會保險費;
3.家庭人均收入不超過上一年度嘉峪關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嘉峪關市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與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平均值);
4.申請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本市范圍內無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且用人單位未安排住房;
5.申請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嘉峪關市及戶籍地無機動車輛。
(二)提交資料
1.《嘉峪關市外來務工人員公租房申請表》(由社區服務中心提供);
2.與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養老保險證明;
3.申請人身份證和嘉峪關市居住證(查驗原件留存復印件);
4.申請人及配偶的收入證明;
5.其它與收入、住房、就業相關的證明材料。
第二十三條??申請程序
根據“放管服”工作要求,簡化申請審核程序。
(一)社區初審公示。申請人提出書面申請,由社區受理、初審并進行公示(公示期3個工作日)。
(二)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復審公示。符合條件的申請家庭,申請資料報送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務中心進行審核,對審核通過的家庭進行公示(公示期3個工作日)。
(三)公租房公示無異議,符合公租房貨幣補貼的保障對象,于次月開始享受公租房補貼;符合公租房實物配租的的保障對象,發放《嘉峪關市公租房租賃資格證》,列為公租房輪候對象,參加配租搖號。公示有異議且異議成立的,取消資格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可以向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務中心申請復核。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務中心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復核,并在5個工作日內將復核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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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配租、使用和退出
第二十四條??政府統一配租的公租房通過搖號方式配租,實行輪候制度。
公租房配租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務中心按照配租方案和申請人選擇的公租房地點,通過搖號確定配租對象和選房順序,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按照順序進行搖號選房。申請人選定住房后,在10個工作日內與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務中心簽訂《嘉峪關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辦理入住手續。
第二十五條??企事業單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設的公租房,供應對象的認定標準由企事業單位書面提出申請,經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務中心核定后,由企事業單位安排符合核定標準的供應對象辦理入住手續,并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務中心備案。
第二十六條??《嘉峪關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應當明確下列內容:
(一)合同當事人的名稱或姓名;
(二)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積、結構、室內設施和設備以及使用要求;
(三)租賃期限、租金數額和支付方式;
(四)房屋維修責任;
(五)物業服務、水、電、燃氣、供熱等相關費用的交納責任;
(六)退回公租房的情形;
(七)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辦法;
(八)其他應當約定的事項。
第二十七條 公租房配租管理
(一)已準予實物配租的家庭,憑社區、鎮政府出具的公示期無異議的證明與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務中心簽訂《嘉峪關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并辦理入住手續。
(二)已準予貨幣補貼的家庭,憑《房屋租賃證》與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務中心簽訂《嘉峪關市公共租賃住房貨幣補貼合同》,辦理《嘉峪關市公共租賃住房貨幣補貼領取證》。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務中心按季度統一核發租賃補貼至保障對象個人賬戶,由保障對象用于交納房屋租金。《嘉峪關市公共租賃住房貨幣補貼合同》應當明確租賃住房補貼額度、停止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的情形等內容。
(三)保障對象無正當理由拒絕配租的,重新輪候。在輪候期間,保障對象基本情況發生變化的,申請人要及時報告,經核實后進行變更登記。
(四)申請人由于房源不足,輪候1年后仍未配租公租房,經再次審核符合條件的,可享受公租房租賃住房補貼,待有房源時予以配租,同時停發補貼。
?第二十八條 公租房實行動態管理。享受公租房的家庭按年度向社區、鎮政府或單位如實申報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變動情況。社區、鎮政府或單位對申報情況進行核實、張榜公布,并將申報情況及核實意見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務中心。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務中心據此調整補貼額度或實物配租面積、租金等。對不再符合公租房保障條件的,應當停止發放租賃住房補貼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約定退回公租房。
第二十九條??配租對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除不可抗力外視為放棄資格:
(一)搖號入圍但無故拒絕選定住房的;
(二)未在規定的時間內簽訂租賃合同的;
(三)簽訂租賃合同后放棄的;
(四)其他放棄資格的情況。
第三十條??承租人享有按照合同約定租賃期限內使用公租房的權利。承租人應當愛護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屬設施,不得改變房屋結構對房屋進行裝修。
第三十一條??公租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轉租或閑置,也不得用于從事經營性活動。
第三十二條??公租房承租期內實行準市場租金,租金標準按上一年度全市住宅市場平均租金的60%確定; 持有《甘肅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實物配租的租金標準按上一年度全市住宅市場平均租金的10%核定。全市住宅市場平均租金由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統計等相關部門每年第四季度公布1次。公租房租金標準由價格主管部門會同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每年元月上旬公布一次。
第三十三條 公租房采取貨幣補貼方式的,補貼額度按照保障對象家庭現住房面積與保障面積標準的差額、每平方米租賃住房租金補貼標準確定。公租房租金補貼標準按上一年度全市住宅市場平均租金的40%核定;持有《甘肅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按上一年度全市住宅市場平均租金的90%核定。公租房補貼標準由價格主管部門會同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每年元月上旬公布一次。
保障家庭實際發生房屋租金、面積超出補貼標準部分由承租家庭自行承擔。
貨幣補貼計算公式為:補貼金額=(15㎡×保障人數-家庭現有住房面積)×公租房租金補貼標準。
第三十四條??因就業、子女就學等原因需要調換公租房的,經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務中心同意并備案,承租人之間可互換所承租的公租房。
第三十五條??公租房的租賃合同期限最高不超過5年,合同期滿承租家庭應當退出住房。承租家庭需繼續承租的,應在合同期滿前3個月內提出申請,經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務中心審核符合條件的續簽租賃合同。
第三十六條 ?保障對象因重大疾病、家庭變故等客觀原因,致使一定時期或長期處于生活困難狀態的,經保障對象申請,社區和民政部門審核同意,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務中心提出減免方案,經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同意,可以減免租金。
第三十七條??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公租房使用的監督檢查。公租房的所有權人及其委托的運營單位應當對承租人使用公租房的情況進行巡查,發現有違反規定行為的,應當及時依法處理或者向有關部門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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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務中心不予受理,給予警告,并記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檔案。
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登記為輪候對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務中心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記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檔案;登記為輪候對象的,取消其登記;已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責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并按市場價格補繳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賃住房之日起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第三十九條??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務中心責令退出公租房:
(一)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所承租公租房的;
(二)改變所承租公租房用途的;
(三)破壞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拒不恢復原狀的;
(四)在公租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
(五)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閑置公租房的;
(六)累計6個月以上拖欠公租房租金的;
承租人有(一)至(五)項行為之一的,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務中心責令按照市場價格補繳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的租金,記入公租房管理及承租人個人信用檔案;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處以承租人1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承租人自退出公租房之日起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公租房。
第四十條 ?合同期滿、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變動不再符合公租房保障條件的,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務中心責令享受實物配租的家庭限期騰退住房;停止租賃補貼發放。逾期未退回的,承租家庭確有正當理由不能按期騰退的,經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務中心批準,自應騰退之日起3個月內按上一年度全市住宅市場平均租金的70%收取房租,滿3個月后按上一年度全市住宅市場平均租金收取房租;承租家庭無正當理由拒不按期騰退的,按按上一年度全市住宅市場平均租金收取房租。并在適當范圍內公告,必要時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務中心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保障對象拒絕接受前款規定的,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務中心按照《嘉峪關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條款及有關規定處理。
承租人拒不退出公租房的,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務中心應當責令其限期退出;逾期不退出的,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務中心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一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他經紀人員不得提供公租房出租、轉租、出售等經紀業務。違反規定的,依照《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局責令限期改正,記入房地產經紀信用檔案;對房地產經紀人員,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對房地產經紀機構,取消網上簽約資格,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公租房的委托運營單位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一)向不符合條件的對象出租公租房的;
(二)未履行公租房及其配套設施維修養護義務的;
(三)改變公租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質、用途,以及配套設施的規劃用途的。
第四十三條??對公租房申請、使用、退出等環節失信主體實行分級分類管理,存在嚴重失信行為的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予以聯合懲戒;發生較重失信行為或多次發生輕微失信行為但尚未達到嚴重失信行為標準的,列入重點關注對象名單,依法實施與其失信程度相適應的懲戒措施。
第四十四條??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公租房承租人履行合同約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有關單位和個人應予以配合,如實提供資料。有關單位為公租房申請人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對其主管人員及直接責任人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第四十五條??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公租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辦法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紀依規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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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申請公租房所提供的資料,除個人申請以外,所有證明均由夫妻雙方出具。
第四十七條 ?城鎮中低收入家庭人均收入超過上一年度嘉峪關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嘉峪關市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與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平均值)且不超過嘉峪關市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因病等客觀原因致貧并導致住房困難,申請人提出申請,社區服務中心核實情況后,經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行政會議研究同意后,可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房租標準按照收入超過上一年度嘉峪關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比例同比例上浮執行。
第四十八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嘉峪關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嘉政辦發〔2017〕127號)和《嘉峪關市居民廉租住房保障實施辦法》(嘉政發〔2012〕7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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