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關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修訂印發《嘉峪關市市級儲備糧管理辦法》的通知
嘉政辦發〔2018〕20號
各區,市政府各部門,在嘉各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市級儲備糧管理,適應新常態下糧食儲備管理工作,確保我市糧食供應安全,經市政府第32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對《嘉峪關市市級儲備糧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認真遵照執行。
嘉峪關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1月31日
(此件公開發布)
嘉峪關市市級儲備糧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我市市級儲備糧(含儲備油,下同)的管理,保證市級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有效發揮市級儲備糧在政府宏觀調控中的作用,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國務院令407號)和《甘肅省省級儲備糧管理辦法》(甘糧調〔2013〕5號)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市級儲備糧,是指市人民政府儲備的用于調節全市糧食供求總量,穩定糧食市場以及應對重大自然災害或其他突發事件等情況的原糧和成品糧油。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市級儲備糧的經營、管理、監督,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市級儲備糧的管理應當嚴格制度,嚴格管理,明確責任,確保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做到管得好、調得動、用得上。
未經市人民政府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動用市級儲備糧。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組織、協調市級儲備糧的管理工作。
市糧食局是市人民政府負責糧食行政管理的部門,負責市級儲備糧的行政管理,對市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實施監督檢查,并會同市發改委負責擬訂市級儲備糧規模總量、總體布局和動用等宏觀調控意見,對市級儲備糧管理進行指導和協調;根據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考察確定市級儲備糧承儲企業資格。
確定市級儲備糧的承儲單位不分隸屬關系,但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與承儲市級儲備糧相適應的儲存能力,倉庫條件符合國家標準和技術規范的要求;
(二)具有與糧食儲存功能、倉型、糧食品種等相適應的倉儲設備;
(三)具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糧食出入庫檢驗化驗儀器、場所和糧情檢測等設施、設備;
(四)具有經過專業培訓,并取得有關部門頒發的資格證書的專業技術人員;
(五)經營管理和信譽良好。
市財政局負責安排市級儲備糧的貸款利息、管理費用等財政補貼,并保證及時足額撥付;負責對市級儲備糧有關財務執行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嘉峪關市分行負責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及時足額發放市級儲備糧購進、輪換所需貸款,并對發放的市級儲備糧貸款實施信貸監管。
第六條 市級儲備糧承儲企業具體負責市級儲備糧的經營管理,并對市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負責。
市級儲備糧承儲企業依照有關儲備糧管理的法規、規章、國家標準和技術規范,建立、健全市級儲備糧各項業務管理制度,并報市糧食局備案。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騙取、擠占、截留、挪用市級儲備糧貸款或者貸款利息、管理費用、輪換差價等財政補貼。
第二章 市級儲備糧的業務管理
第八條 市級儲備糧的儲存規模和品種,由市糧食局會同市發改委、市財政局根據本市糧食供需情況和財政承受能力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九條 市級儲備糧的儲備計劃,由市糧食局根據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市級儲備糧儲存規模、品種下達給承儲企業。承儲企業根據市級儲備糧的儲備計劃,具體組織實施市級儲備糧的購進與儲備。
第十條 承儲企業必須保證購進入庫的市級儲備糧符合國家質量標準。必要時其質量檢驗由市糧食局委托具有資質的糧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進行。
第十一條?承儲企業應當對市級儲備糧實行專倉儲存,專人保管,專賬記載,保證市級儲備糧賬賬相符,賬實相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
承儲企業應當對市級儲備糧的儲存管理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市級儲備糧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等方面的問題,應當及時處理;承儲企業不能處理的,必須及時報告市糧食局。
第十二條 承儲企業在儲存市級儲備糧時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未經批準,擅自動用儲備糧;
(二)虛報、瞞報市級儲備糧的數量;
(三)在市級儲備糧中摻雜摻假、以次充好;
(四)擅自串換市級儲備糧的品種、變更市級儲備糧的儲存庫點;
(五)延誤輪換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市級儲備糧陳化、霉變;
(六)利用市級儲備糧及其貸款資金從事與市級儲備糧業務無關的經營活動;
(七)以市級儲備糧對外進行擔保或者清償債務;
(八)其他不利于儲備糧安全的行為。
第十三條 承儲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市級儲備糧的防火、防盜、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
第三章 市級儲備糧的銷售、輪換
第十四條 市級儲備糧的銷售、輪換計劃,由市糧食局根據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市級儲備糧儲存規模、品種和總體布局方案下達給承儲企業。
承儲企業根據市級儲備糧的銷售、輪換計劃,具體組織實施市級儲備糧的銷售、輪換。
第十五條?承儲企業應當根據市級儲備糧的品質情況和入庫年限,及時提出年度輪換的數量、品種計劃,報市糧食局審核批準。承儲企業在年度輪換計劃內根據糧食市場供求狀況,具體組織實施市級儲備糧的輪換。
第十六條 市級儲備糧實行均衡輪換制度。在正常情況下,根據糧食儲存年限、品質變化和實際需要,原糧每三至五年輪換一次,成品糧每三個月輪換一次,食用油每一至兩年輪換一次;承儲企業應根據實際情況,盡量縮短輪換期限。每批(次)原糧輪空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成品糧油無特殊理由不得輪空。
第十七條 承儲企業應當將市級儲備糧購進、銷售、年度輪換計劃的具體執行情況,及時報市糧食局備案。
第十八條 市級儲備糧的輪換應當遵循有利于保證市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保持糧食市場穩定,防止造成市場糧價劇烈波動,節約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則。
第四章 市級儲備糧的動用
第十九條 市糧食局應當完善市級儲備糧的動用預警機制,加強對糧食市場的監測,適時提出動用市級儲備糧的建議。
第二十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動用市級儲備糧:
(一)本市糧食市場出現供不應求,糧食價格在一周內上漲50%以上,市場糧食調進困難,市民開始搶購糧食并出現恐慌現象,部分糧店出現糧食脫銷;
(二)發生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需要動用市級儲備糧;
(三)市人民政府認為需要動用市級儲備糧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條 動用市級儲備糧,由市糧食局提出動用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動用方案應當包括動用市級儲備糧的品種、數量、質量、價格、使用安排、運輸保障等內容。
第二十二條 市糧食局根據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市級儲備糧動用方案,具體組織實施。
緊急情況下,市人民政府直接決定動用市級儲備糧并下達命令。
全市各有關部門對市級儲備糧動用命令的實施,應當給予積極支持、配合。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執行或者擅自改變市級儲備糧動用命令。
第五章 利息及費用補貼
第二十四條 市級儲備糧補貼撥付采用利息和費用分離的辦法。貸款利息和管理費用由市財政按季核撥到市糧食局,市糧食局負責分解下撥到承儲企業包干使用。市級儲備糧保管費按每公斤0.20元包干使用(成品糧儲備按折合為原糧后的數量補貼);市級儲備油管理費用按每公斤0.70元包干使用。
第二十五條 市級儲備糧在質量監管中,屬于市糧食局委托檢驗的質量檢驗費用,由市財政局根據實際發生費用據實核撥。
第二十六條 市級儲備糧的入庫成本由市財政局會同市糧食局核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更改市級儲備糧入庫成本。
第二十七條 承儲企業不得以低價購進高價入賬、高價售出低價入賬、以舊糧頂替新糧、虛增入庫成本等手段套取差價,騙取市級儲備糧貸款和貸款利息、管理費用等財政補貼。
第二十八條 市級儲備糧儲存期間的合理損耗(包括水分自然減量和保管自然損耗等),由承儲企業從補貼費用中列支。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 市糧食局、市財政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對承儲企業執行本辦法及有關糧食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進入儲備糧承儲企業檢查市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
(二)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市級儲備糧購進、銷售、輪換計劃及動用命令的執行情況;
(三)調閱市級儲備糧經營管理的有關資料、憑證;
(四)對違法違規行為依法予以處理。
第三十條 市糧食局、市財政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市級儲備糧數量、質量、儲存安全等方面存在問題,應當責成承儲企業立即予以糾正或者處理;發現承儲企業存在不符合市級儲備糧管理規范的行為,市糧食局應當責成承儲企業限期整改。
第三十一條 承儲企業對市糧食局、市財政局的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應當予以配合。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撓、干涉糧食局、財政局檢查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市審計局要加強對市級儲備糧油補貼資金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 承儲企業應當加強對市級儲備糧的經營管理和檢查,對市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存在的問題,應當及時予以糾正;對危及市級儲備糧儲存安全的重大問題,應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處理,并報告市糧食局。
第三十三條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嘉峪關市分行應當按照資金封閉管理的規定,加強對市級儲備糧貸款的信貸監管。承儲企業對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嘉峪關市分行依法進行的信貸監管,應當予以配合,并及時提供有關資料和情況。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承儲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應當予以處罰的,由市糧食局、市財政局依據各自職責依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五條?市糧食局、市財政局、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嘉峪關市分行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于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由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有效期5年。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嘉峪關市市級儲備糧管理辦法》(嘉政辦發〔2009〕69號)同時廢止。
| 抄送:市委辦公室,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市政協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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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峪關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2月1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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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范性文件登記號:JYG〔2018〕2-SZB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