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關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嘉峪關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的通知
嘉政辦發〔2025〕26號
?
?
嘉峪關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嘉峪關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的通知
?
各街道辦事處,郊區工作辦公室,市政府各部門,在嘉各單位:
《嘉峪關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第8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
嘉峪關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5年4月17日
(此件公開發布)
?
嘉峪關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
?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改善人居環境,提升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處理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及相關監督管理等活動。
法律、法規、規章對生活垃圾中的可回收物、廚余垃圾、有害垃圾的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
第四條 ?本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遵循政府主導、全民參與、因地制宜、系統推進的原則,建立健全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理的全過程分類管理體系,促進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治理。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把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管理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制定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管理措施,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類工作體制,保障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人員配置、設施建設及運營的資金投入,落實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目標。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是全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生活垃圾分類管理階段性目標計劃,與其他相關部門負責生活垃圾投放、收集、運輸、貯存、處理過程中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對不按照規定進行生活垃圾分類的,依法依規進行查處。
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和再生資源個體回收站點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并建立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統計體系。
街道辦事處、郊區工作辦公室應當在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的指導下,負責督促轄區社區、鄉鎮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工作,指導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配合做好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投放的宣傳、引導和動員等工作。
工業園區、發改、教育、財政、自然資源、住建、交通運輸、文化旅游、市場監管、機關事務管理、郵政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相關工作。
?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六條 ?各相關部門在編制相關專項規劃時,應與已批復的《嘉峪關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2021-2035年)》相銜接,統籌考慮生活垃圾轉運、集中處置等設施建設要求,保障轉運、集中處置等設施用地。
第七條 ?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發改、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建、商務等主管部門,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和處理設施納入環境衛生專項規劃,統籌安排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和處理等基礎設施的布局、用地和規模。
第八條 ?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理設施和信息管理系統。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理設施建設應當符合環境衛生專項規劃和國家有關技術標準。
鼓勵社會資本參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理設施的建設和運營。
第九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標準和規范配套規劃、建設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應當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
第十條 ?商業、文化、體育、醫療、交通等公共建筑,以及旅游景點和其他人流集散場所,應當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規劃和環境衛生設施的設置標準,配套建設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設施。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遷移、改建、停用城市生活垃圾設施和改變設施用途、場所用途;因市政工程、房屋拆遷等確需拆除、遷移或者停用城市生活垃圾設施的,建設單位或者其他有關單位應當報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批準;拆除、封閉城市生活垃圾設施的,應當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則建設新的城市生活垃圾設施。
?
第三章 ?宣傳引導
第十二條 ?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生活垃圾分類的宣傳工作,制定宣傳方案,增強市民群眾生活垃圾分類意識,普及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培養生活垃圾分類習慣。
第十三條 ?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依托生活垃圾處理相關設施,建立向社會公眾免費開放的生活垃圾分類宣傳教育基地,并通過各類媒體、戶外廣告等方式宣傳生活垃圾分類的知識及政策措施。
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知識納入學校教學和社會實踐內容,培養提高學生和學齡前兒童的生活垃圾分類意識。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結合“環境日”、“環保設施向公眾開放”等活動,加大對社會公眾的生活垃圾分類宣傳。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利用機場、火車站、長途車站、公交車站宣傳廣告和車載廣告、車輛視頻,加大生活垃圾分類宣傳。
第十四條 ?機關、企事業單位應當加強對本單位人員的生活垃圾分類宣傳,提高本單位人員生活垃圾分類意識。
第十五條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應當積極宣傳生活垃圾分類知識,組織開展社會實踐活動,推動全社會參與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第十六條 ?街道辦事處、房產服務部門應當組織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宣傳,教育引導公眾養成生活垃圾分類習慣,督促和指導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生活垃圾收集處理的組織、宣傳、引導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七條 ?綜合商場、集貿市場、賓館酒店、體育場館、公園廣場、旅游景點等經營管理單位、企業,應當加強本場所內生活垃圾分類的宣傳。
第十八條??市融媒體中心應當通過電視、廣播、報紙、期刊、網絡等媒體,開設生活垃圾分類宣傳專欄,發布生活垃圾分類公益廣告,加強生活垃圾分類宣傳引導,增強社會公眾生活垃圾分類意識,并對生活垃圾分類進行輿論監督。
?
第四章 ?源頭減量
第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涵蓋生產、流通、消費等領域的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工作機制,鼓勵使用可再生、可降解、可循環利用等有利于生活垃圾源頭減量、資源利用的產品,減少生活垃圾產生,促進資源節約和循環利用。
第二十條 ?依法禁止、限制生產、銷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鼓勵和引導餐飲和餐飲配送服務等企業不主動向消費者提供一次性餐具。
旅游、住宿等行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不主動向消費者提供一次性用品。
第二十一條 ?商品生產、銷售企業應當嚴格執行國家限制產品過度包裝的規定,減少包裝材料過度使用和包裝廢棄物產生。
鼓勵商品生產、銷售企業采取多種方式對其生產、銷售的產品和包裝物進行回收利用。
第二十二條 ?快遞、電子商務等企業應當嚴格執行快遞業綠色包裝國家標準,主動提供和使用綠色包裝,引導消費者使用可降解、可重復利用的環保包裝,促進快遞包裝物減量化和再利用。
第二十三條 ?機關食堂、餐飲經營單位應當倡導“光盤行動”,推進文明餐桌行動,引導消費者適量消費。
第二十四條 ?機關、企事業單位應當推行綠色辦公,優先采購、使用可循環利用、資源化利用辦公用品,減少使用一次性辦公用品,推行無紙化辦公。
?
第五章 ?分類投放
第二十五條 ?本市垃圾分類按照以下類別實施分類管理:
(一)可回收物,是指未污染適宜回收和資源化利用的生活垃圾,主要包括:廢紙、廢塑料、廢金屬、廢包裝物、廢舊紡織物、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廢玻璃、廢紙塑鋁復合包裝等。
(二)廚余垃圾,指易腐爛、含有機質的生活垃圾,主要包括:居民家庭日常生活產生的菜幫、菜葉、瓜果皮殼、剩菜剩飯、廢棄食物等,單位食堂、賓館、飯店等產生的餐廚垃圾,農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產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蛋殼、畜禽產品內臟等易腐性垃圾。
(三)有害垃圾,指對人體健康或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潛在危害的生活垃圾,主要包括:鎘鎳、氧化汞、鉛酸等廢電池,日光、節能等廢燈管,溫度計、血壓計,藥品及其包裝等家用醫療廢棄物,油漆、溶劑、殺蟲劑、消毒劑、化妝品及其包裝物等家用廢棄日化用品等。有害垃圾的范圍根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更新調整。
(四)其他垃圾,指由個人在單位和家庭日常生活中產生的,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余垃圾以外的生活垃圾。
第二十六條 ?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生活垃圾分類指南,明確分類的標準、標識、投放規則等內容,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地點等要求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禁止隨意傾倒、拋撒、堆放或者焚燒生活垃圾。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可回收物實行單獨分類,定點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
(二)廚余垃圾濾出水分后單獨投放至廚余垃圾收集容器;
(三)有害垃圾根據不同品種分類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四)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廚余垃圾產生單位或個人應當按照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要求,設置符合標準的收集、存放廚余垃圾的專用設施設備,規范使用并存放在指定場所。
體積大、整體性強的廢家用電器、家具等大件垃圾,可以預約再生資源回收企業或者環境衛生作業服務單位上門收運,按照規定處置。
第二十八條 ?禁止將工業固體廢棄物、建筑廢棄物、醫療廢棄物等混入生活垃圾。
?
第六章 ?分類收集、運輸與處理
第二十九條 ?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配置密閉式垃圾收集容器。集貿市場的開辦單位應當保持場內和周圍環境整潔,根據垃圾日產生量設置垃圾收集容器,并做到日產日清。
單位和飲食業經營者產生的餐廚垃圾,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自行單獨收集和處置,或者委托有關作業單位收集和處置,不得排入下水道。
車站應當配備與垃圾收集量或者產生量相適應且符合標準的收集容器,并保持正常使用。
第三十條 ?生活垃圾應當分類收集,禁止將已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
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按照相關規定定期收集,廚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在分類投放后及時收集轉運,做到日產日清。
第三十一條 ?生活垃圾應當分類運輸,禁止將已分類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運輸。
可回收物由環境衛生作業服務單位或再生資源回收企業運輸。
廚余垃圾按照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指定的時間、路線和要求,采用密閉容器運輸至規定場所。
有害垃圾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由具備運輸資質的單位運送至有資質的有害垃圾處置企業。
第三十二條 ?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生活垃圾分類運輸車輛的管理力度,科學合理確定生活垃圾的收集、運輸時間和路線,與其他社會車輛實行錯峰運行。
第三十三條 ?生活垃圾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分類處理。
可回收物應當由運輸單位拉運至分揀中心分揀后交由再生資源回收企業進行無害化、資源化循環利用。
廚余垃圾應當通過生物技術加工處理,實現資源化利用;不能利用的廚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應采用焚燒等方式進行無害化、資源化處理。
有害垃圾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有害垃圾處置企業進行無害化處理。
?
第七章 ?促進措施
第三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充分發揮市場作用,通過招投標等公平競爭方式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理和回收利用,推動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理和回收利用設施建設。
第三十五條 ?鼓勵生活垃圾處置企業通過規模化、集約化的運作方式,推動生活垃圾協同處理與相關產業鏈、供應鏈有效銜接,實現生活垃圾資源利用規模化、規范化、專業化。
鼓勵農貿市場、果蔬市場、集貿市場推行凈菜上市。
鼓勵生活垃圾回收利用企業建立再生資源回收利用信息平臺,創新回收模式,推進“線上+線下”回收融合發展。
鼓勵群眾對舊家電、舊衣物、舊書籍等生活用品開展捐贈、交易以及其他循環利用等活動。
鼓勵和支持生活垃圾處理科技創新,促進生活垃圾處理先進技術、工藝的研究開發和轉化應用,提高生活垃圾處理的科技水平。
第三十六條 ?發改部門應當發揮價格調節作用,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按規定收取生活垃圾處理費用,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收費標準和有關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用。
第三十七條 ?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向社會公布投訴舉報的方式、處理流程和時限,并將調查、處置結果及時告知舉報人或者投訴人。
單位和個人發現違反生活垃圾分類規定的行為,有權向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投訴舉報。對經查證屬實的投訴舉報,按照規定給予獎勵。
?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嘉峪關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
?
?
?
?
?
?
?
?
?
?
?
?
?
?
?
?
?
?
?
?
?
抄送:市委辦公室,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市政協辦公室。 ?????? |
嘉峪關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5年4月23日印發 |
規范性文件登記號:JYG〔2025〕4-SZB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