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關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嘉峪關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嘉政辦發〔2023〕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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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關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嘉峪關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
實施細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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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辦事處,郊區工作辦公室,市政府各部門,在嘉各單位:
《嘉峪關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實施細則》已經市政府第4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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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關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7月14日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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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關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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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改進和規范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分配、交易等行為,根據《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建住房〔2007〕258號)、《甘肅省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實施辦法》(甘政辦發〔2008〕78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套型面積和銷售價格,按照合理標準建設,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供應,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
本細則所稱城鄉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家庭人均收入不超過上一年度嘉峪關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嘉峪關市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與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平均值),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積在15平方米以下的家庭。
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供應、交易、使用及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細則。
第四條??市房產服務中心負責全市經濟適用住房的實施和管理工作。具體工作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務中心承擔。
街道辦事處、郊區工作辦、發展改革、自然資源、住建、民政、財政、審計、稅務、公積金及金融管理等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負責經濟適用住房有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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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房屋建設與價格管理?
第五條??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要求,充分考慮城鄉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對交通等基礎設施條件的要求,合理布局,確保優先供應,并納入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嚴禁以經濟適用住房名義取得劃撥土地,改變土地用途,變相搞商品房開發。
第六條??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享受以下優惠政策:
(一)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以行政劃撥方式供應;
(二)納入計劃的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免征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三)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規劃紅線以外基礎設施建設費用,由政府負擔;
(四)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可以以在建項目作抵押向商業銀行申請住房開發貸款。
第七條??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可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和優先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要嚴格控制建設標準,合理確定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規模和各種套型的比例,并進行嚴格管理。
經濟適用住房的套型以中、小套為主,建筑面積控制在90平方米以內。
第九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規劃設計堅持標準適度、功能齊全、經濟適用、環保節能的原則。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技術規范和標準,積極推廣應用先進、成熟、適用安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提高住宅建設整體水平。
第十條??建設單位應當向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人出具《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并承擔保修責任。
第十一條 ?經濟適用住房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同一期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由市發改委會同市房產服務中心按照保本微利、質價相符的原則,在成本監審的基礎上制定本期經濟適用住房的銷售基準價和浮動幅度,并向社會公示。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應當在經濟適用住房銷售(預售)前,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提出書面定價申請并附有關住房成本核算資料,由價格主管部門對其成本進行監審,出具監審結論,依據成本監審結論提出銷售基準價和浮動幅度方案,按照《甘肅省定價目錄》規定的價格管理權限,上報市政府,經市政府研究同意后下發執行。
第十二條 ?經濟適用住房單套銷售價格,建設單位以市政府批準的同一期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基準價格為基礎,計算樓層、朝向差價,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備案。樓層、朝向差價分別按整幢(單元)建筑增減的代數和趨近于零的原則,由建設單位確定。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價格,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告。
第十三條 ?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實行明碼標價制度。建設單位要在本市主要媒體上公布,由市政府批準的銷售基準價格、浮動幅度、批準文號和樓層、朝向差價,自覺接受購房者及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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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申請與審核?
第十四條 ?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具有本市戶口,其他家庭成員戶口不在本市的,需在租住或借住地址所屬社區服務中心出具本市居住滿三年以上證明,同時出具居住證;
(二)家庭人均收入不超過上一年度嘉峪關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嘉峪關市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與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平均值);
(三)申請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無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15平方米;
(四)以家庭為單位進行申請,家庭成員為夫妻雙方及其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子女,或年齡25周歲以上的單身(含未婚、離異、喪偶)人員;
第十五條 ?人均住房面積按《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登記證書》)記載的建筑面積(不含地下室)按家庭人口分攤確定。家庭人口含臨時遷住外地的人口(不含申請人家庭以外的空掛戶口人數)。
?????第十六條 ?申請登記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嘉峪關市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申請表》;
(二)家庭戶口簿及家庭成員身份證復印件(驗原件,留存復印件);
(三)婚姻狀況證明;
(四)社區服務中心出具的家庭基本情況證明;
(五)家庭成員的無業或收入情況證明;
(六)根據實際情況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十七條??根據“放管服”工作要求,簡化申請審核程序。
(一)初審公示。申請人提出書面申請,由社區受理、初審并進行公示(辦理時限5個工作日,其中:公示期3個工作日)。
(二)復審公示。符合條件的申請家庭,申請資料報送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務中心進行審核,對審核通過的家庭進行公示(辦理時限5個工作日,其中:公示期3個工作日)。
(三)公示后無異議的申請家庭,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務中心核準為當年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對象,并發給《嘉峪關市經濟適用住房準購通知單》;公示有異議且異議成立的,取消資格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可以向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務中心申請復核。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務中心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復核,并在5個工作日內將復核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十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保障面積標準以滿足基本住房需求為原則。具體保障標準是: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不低于15平方米,戶均控制標準是1-2人家庭50平方米;3人家庭60平方米;4人以上家庭80平方米。
第十九條 ?經濟適用住房預(銷)售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銷售公告。經濟適用住房在預售前,建設單位應當制定銷售方案,并提前15日在本市的主要媒體上公示。銷售方案包括住房地址、數量、建筑面積、套型、銷售價格、銷售方式等內容。
(二)搖號選房。以公開搖號方式分配住房。孤、老、病、殘等行動不便的家庭可優先選房。
(三)銷售登記。準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申請人持《嘉峪關市經濟適用住房準購通知單》與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簽訂購房合同,并在10日內辦理相關手續,無正當理由且未書面申請延期而過期的,按自動放棄處理。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按照《嘉峪關市經濟適用住房準購通知單》批準的時間順序予以登記售房。
第二十條 ?對符合本實施細則規定條件的殘疾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優撫對象、下崗失業人員、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獨生子女戶、農村二女節育戶及對社會做出突出貢獻的困難人員,在同等條件下,應優先安排其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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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上市交易管理
第二十一條 ?經濟適用住房屬于政策性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建住房〔2007〕258號)實施以來我市行政區域內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如:德惠小區、德軒小區、益民小區、利民小區和怡景園等2008年、2011年以后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購房人因特殊原因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按照市政府的要求由市房產服務中心將該經濟適用住房原價格扣除自該房屋竣工之日起每年折舊2%的價格回購。
第二十二條??購買有限產權的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購房人可轉讓經濟適用住房或取得完全產權。
轉讓經濟適用住房,應按照“[(上一年度本市公布的商品住房均價×80%-經濟適用住房均價)×房屋建筑面積(不含地下室)-(房屋交易過程中所交納的土地出讓金+賣方應繳稅款)]×50%”計算的金額,向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務中心交納房屋收益價款。
取得完全產權,應按照“[(上一年度本市公布的商品住房均價×80%-經濟適用住房均價)×房屋建筑面積(不含地下室)-交納的土地出讓金]×50%” 計算的金額,向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務中心交納房屋收益價款。
該細則發布執行后,同年度未公布經濟適用住房均價的,經濟適用住房均價按最近一次價格主管部門審批的價格執行;商品住房均價按本細則執行之日前一年度至上市交易(取得完全產權)時上一年度主管部門公布的商品住房均價的最小值計算。
房屋收益價款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務中心上交財政,市財政統籌用于保障性住房的維修和升級改造。
第二十三條 ?經濟適用住房房屋所有權人從交清全部房款之日起滿五年的,可以按照本實施細則相關規定申請辦理上市交易。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上市交易:
(一)超過其住房面積控制標準購占兩套及以上政策性住房的,或以非市場租金租住公有住房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
(二)上市交易后會出現新的住房困難的;
(三)以抵押貸款方式購買,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上市交易的;
(四)處于房屋征收公告范圍內的;
(五)擅自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
(六)房屋產權共有人不同意轉讓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條??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辦理程序:
(一)申請。房屋所有權人辦理已購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時,應向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務中心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資料。
1.《嘉峪關市已購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審批表》;
2.《嘉峪關市經濟適用住房買賣合同》及復印件(驗原件,留存復印件);
3.購房專用發票或有效付款憑證及復印件(驗原件,留存復印件);
4.《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書》及復印件(驗原件,留存復印件);
5.房屋所有權人(含共有權人)身份證和婚姻關系證明及復印件(驗原件,留存復印件)。
(二)審核與公示: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務中心受理所有權人申請后,應在2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提供的擬出售房屋相關資料進行審核,對符合上市交易條件的房屋信息在市房產服務中心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為3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的,在《嘉峪關市已購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審批表》簽署意見并加蓋公章。
(三)房屋交易:申請人持《嘉峪關市已購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審批表》及相關資料,到市房屋交易管理部門辦理房屋交易手續。
(四)繳納稅款:申請人持相關資料到稅務部門辦理稅款繳納手續。
(五)交納土地出讓金:申請人持相關資料到市自然資源管理部門辦理土地出讓金交納手續。
(六)交納房屋收益價款:申請人持相關資料到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務中心核算并交納房屋收益價款。
(七)不動產登記:申請人持房屋收益價款憑證等相關資料,到市不動產登記部門辦理不動產登記手續。
第二十五條 ?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完全產權的取得辦理程序:
(一)申請。房屋所有權人辦理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取得完全產權時,應向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務中心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資料。
1.《嘉峪關市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取得完全產權審批表》;
2.《嘉峪關市經濟適用住房買賣合同》及復印件(驗原件,留存復印件);
3.購房專用發票或有效付款憑證及復印件(驗原件,留存復印件);
4.《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書》及復印件(驗原件,留存復印件);
5.房屋所有權人(含共有權人)身份證和婚姻關系證明及復印件(驗原件,留存復印件)。
(二)審核與公示: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務中心受理所有權人申請后,應在2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提供的擬取得完全產權房屋相關資料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房屋信息在市房產服務中心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為3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的,在《嘉峪關市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取得完全產權審批表》簽署意見并加蓋公章。
(三)交納土地出讓金:申請人持相關資料到市自然資源管理部門辦理土地出讓金交納手續。
(四)交納房屋收益價款:申請人持相關資料到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務中心核算并交納房屋收益價款。
(五)房屋所有權人取得完全產權的確認:申請人交納土地出讓金和房屋收益價款后,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務中心在《嘉峪關市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取得完全產權審批表》簽署“該房屋已取得完全產權”字樣,并由負責人簽字后加蓋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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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后續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六條??個人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在取得完全產權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經營。
第二十七條 ?市政府各相關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加強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及已購經濟適用住房的后續管理、監督檢查工作,對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交易中發生的違法違紀行為,予以依法查處。
市房產服務中心負責對經濟適用住房的日常管理,對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家庭的居住人員、房屋的使用等情況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違規行為要及時糾正;未取得資格的家庭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其所購買的住房由市房產服務中心限期按原價格并考慮折舊等因素作價收購;不能收購的,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務中心責成其補繳經濟適用住房與同地段商品房價格差,并對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依法予以處罰。
市發改委負責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總量控制,下達年度建設規模及投資計劃,對不符合項目儲備計劃和年度建設計劃的經濟適用住房項目不予審批。對不申報核定銷售價格而自定銷售價格銷售經濟適用住房、擅自提高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價格及不執行明碼標價規定等價格違法行為的,依法進行處罰。
市自然資源局對建設單位擅自改變項目規劃設計的違規行為依法進行處罰。按照有關規定對未經批準、擅自改變經濟適用住房用地用途的違規行為進行處罰。
市財政局對政府投入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的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市審計局對經濟適用住房的計劃、投資、建設、分配、運營等情況依法進行審計監督。
街道辦事處、郊區工作辦對城市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對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收入、住房和資產狀況及偽造相關證明騙購經濟適用住房的個人,由市房產服務中心責令購房人退回已購住房或限期按原價格并考慮折舊等因素作價收回所購住房,并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第二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實施細則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對相關職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等過程中構成違紀的,紀檢監察機關依紀依規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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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條??本細則由嘉峪關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嘉峪關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實施細則》(嘉政辦發〔2018〕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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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委辦公室,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市政協辦公室。 |
嘉峪關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7月18日印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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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范性文件登記號:JYG〔2023〕2-SZB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