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政辦發〔2023〕34號- 關于印發嘉峪關市政府規章動態清理辦法的通知
?
?
?
?
嘉政辦發〔2023〕34號
?
?
嘉峪關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嘉峪關市政府規章動態
清理辦法的通知
?
各街道辦事處,郊區工作辦公室,市政府各部門,在嘉各單位:
《嘉峪關市政府規章動態清理辦法》已經市政府第42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
?
?
嘉峪關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5月10日
(此件公開發布)
?
嘉峪關市政府規章動態清理辦法
?
第一條 為了規范政府規章動態清理工作,強化規章實施部門立法責任,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統一,根據國務院《規章制定程序條例》《甘肅省擬定法規草案和制定規章程序規定》《甘肅省政府規章動態清理辦法》等有關法規規章,結合立法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市政府規章動態清理工作。
本辦法所稱規章動態清理,是指在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等上位法調整變化后,由市政府規章實施部門(單位)對現行有效的市政府規章進行研究,明確規章保留、修改或者廢止的立法建議,并形成清理報告,經市司法局審核,報請市政府確定后續立法工作的活動。
第三條 市政府規章動態清理工作,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堅持黨對立法工作的領導,嚴格執行立法重大問題請示報告制度;
(二)堅持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統一,不違背憲法原則和精神,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等上位法規定內容相一致,與部門規章內容相銜接;
(三)堅持及時高效,緊跟國家立法修法進程和全面深化改革、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需要;
(四)堅持“誰主管、誰實施、誰負責”的清理責任。
第四條 市政府規章實施部門(單位)負責規章動態清理的具體工作,對其負責組織實施的市政府規章進行研究,形成規章清理報告,并報送市司法局審核。
市政府規章涉及多個實施部門(單位)職責的,由主要實施部門(單位)負責開展動態清理工作;主要實施部門(單位)被撤銷或者職能發生變化的,由繼續行使其職能的部門負責開展動態清理工作。
第五條 市司法局負責市政府規章動態清理工作的組織實施,對市政府規章實施部門(單位)提出的規章清理報告進行審核,提出清理審核意見,提請市政府審定。
第六條 市政府規章動態清理工作所需經費由清理責任單位予以保障,經費使用情況接受財政等部門的監督。
第七條 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等上位法修改或者廢止的,相關市政府規章實施部門(單位)應當自上位法公布之日起三個月內,依照本辦法規定完成規章動態清理相關工作。
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等上位法未調整的,相關市政府規章實施部門(單位)按照市政府規章立法后評估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市政府規章具有下列情形的,實施部門(單位)可以提出保留建議:
(一)規章內容與調整后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等上位法立法精神相符合,立法內容相一致;
(二)規章中的行政許可內容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相關規定;
(三)規章中自主設立的法律責任符合法定權限、程序和范圍,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四)經評估符合本市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行業管理實際,認為需要保留的。
第九條 市政府規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實施部門(單位)可以提出修改建議:
(一)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等上位法修改的;
(二)有關內容與全面深化改革、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不相符的;
(三)規章實施部門名稱及其職能發生變化的;
(四)規章之間或者規章與部門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明顯不一致的;
(五)有關內容存在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規范的;
(六)經評估,認為需要修改的。
第十條 市政府規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實施部門(單位)可以提出廢止建議:
(一)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等上位法廢止的;
(二)內容已被新制定或者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及部門規章涵蓋,沒必要繼續施行的;
(三)規范的事項已經調整變化或者消失的;
(四)明顯不適應全面深化改革、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
(五)經評估,認為需要廢止的。
第十一條 市政府規章實施部門(單位)根據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的規定,明確規章立法建議后,形成規章清理報告。
規章清理報告由部門(單位)法制機構或法律顧問審核,經部門(單位)集體研究通過后,報送市司法局審核。
第十二條 市政府規章清理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規章名稱;
(二)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等上位法依據,以及調整情況;
(三)規章制定情況和實施效果;
(四)規章清理過程,包括召開專家論證會、聽證會和征求公眾意見、征求基層執法單位意見等情況;
(五)規章保留、修改或者廢止的立法建議;
(六)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第十三條 市司法局應當在收到市政府規章實施部門(單位)報送的規章清理報告后開展審核。
市司法局可以通過征求相關部門意見建議、組織專家論證等形式,對市政府規章清理報告進行審核。
第十四條 市司法局根據審核情況,明確規章保留、修改或者廢止的審核意見。
第十五條 市司法局應當加強統籌指導和溝通協調,按照下列規定開展規章動態清理后續工作:
(一)對需要保留的規章,將市政府規章實施部門(單位)的規章清理報告和市司法局的審核意見,報告市政府;
(二)對需要修改或者廢止的規章,結合市政府年度立法計劃實際,依法開展有關立法工作。
第十六條 市政府規章實施部門(單位)未按本辦法規定開展規章動態清理工作的,市司法局可以向有關部門(單位)制發規章清理建議函,督促規章動態清理工作有序開展。
市政府規章實施部門(單位)收到清理建議函仍未開展清理工作的,相關責任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向市政府作出說明。
第十七條 市政府規章動態清理工作納入市直部門法治建設績效考核和法治督察范疇。對市政府規章實施部門(單位)未履行或者未正確履行規章動態清理職責的,按照法治政府建設與責任落實督察工作規定等進行責任追究。
第十八條 本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動態清理工作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
抄送:市委辦公室,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市政協辦公室。 |
嘉峪關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 ? ? 2023年5月11日印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