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政辦發〔2023〕21號- 關于印發人工影響天氣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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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政辦發〔2023〕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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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關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
印發人工影響天氣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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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辦事處,郊區工作辦公室,市政府各部門,在嘉各單位:
現將《嘉峪關市人工影響天氣管理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各單位結合工作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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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關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4月3日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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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關市人工影響天氣管理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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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氣象工作重要指示精神,認真落實國務院《氣象高質量發展綱要(2022—2035年)》(國發〔2022〕11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人工影響天氣工作高質量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20〕47號)和省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氣象事業高質量發展的意見》(甘政辦發〔2020〕124號)各項部署,加快推進我市人工影響天氣工作高質量發展,合理開發利用空中云水資源,有效減緩水資源緊缺壓力,防御和減輕氣象災害, 規范和加強全域全季節人工影響天氣管理工作,全面提升人工影響天氣工作管理水平、科技水平和服務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人工影響天氣管理條例》《甘肅省氣象條例》和《甘肅省人工影響天氣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嘉峪關市行政區域內人工影響天氣及其管理活動,適用本細則。本細則中人工影響天氣,是指為避免或者減輕氣象災害,修復和改善生態環境,合理利用氣候資源,在適當條件下通過科技手段對局部大氣的物理、化學過程進行人工影響,實現增雨(雪)、消雨等目的的活動,在服務農業生產、園林綠化、支持防災減災救災、助力生態文明建設等方面發揮重要作用。
第三條 ?人工影響天氣工作在市政府的領導下,建立和完善嘉峪關市人工影響天氣協調機制。嘉峪關市人工影響天氣辦公室掛靠嘉峪關市氣象局,具體負責全市人工影響天氣工作的組織實施。
第四條 ?各有關部門應當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分工協作,密切配合,做好人工影響天氣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人工影響天氣為公益性社會保障事業,市發改委應將人工影響天氣事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大規劃的落實力度。市財政局要將人工影響天氣工作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并納入防災減災目標任務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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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組織實施
第六條? 市人影辦在組織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前要與水務局、應急管理局、自然資源局、生態環境局、郊區辦、三鎮等單位溝通協商,充分聽取他們的意見,并形成科學有效的作業方案,報市政府分管領導同意后方可實施。
第七條 ?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地點,由市人影辦根據本地氣候特點,依照有關規定提出布局規劃,報省氣象主管機構會同飛行管制部門確定。經確定的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地點不得擅自變動,確需變動的,應當按程序重新確定。
第八條? 市人影辦應當按照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制定的人工影響天氣作業人員培訓標準對從事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人員進行崗前培訓。人工影響天氣作業人員應當掌握相關作業規范和操作規程后,方可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
第九條 ?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時,必須確保在飛行管制部門批準的作業空域和作業時限內進行,并做好空域批準地點、時限和作業起始時間等記錄。
第十條 ?市人影辦應當根據作業的具體情況,提前公告作業的地點和時間。
第十一條 ?市人影辦在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時發生安全事故時應當立即報告市政府、人工影響天氣管理機構和應急管理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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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二條? 應急管理、公安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人工影響天氣工作的安全監管工作。
第十三條? 人工影響天氣管理機構應當為實施作業的人員辦理人身意外傷害相關保險,為作業點辦理人影作業安全生產責任相關保險。在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過程中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或者引發有關權益糾紛的,由市人民政府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進行調查,并按照有關規定做好事故的處理工作。
第十四條 ?人工影響天氣管理機構應當按照省氣象主管機構的總體規劃,結合本市需求科學合理地規劃、布設人工影響天氣相關設施和裝置。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使用的火箭發射裝置、人工增雨(雪)火箭彈,由市人工影響天氣辦公室協調上級主管部門統一采購。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購買人工影響天氣作業設備。
第十五條? 人工影響天氣作業設備不得用于與人工影響天氣無關的活動。禁止將人工影響天氣作業設備轉讓給非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單位和個人。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單位之間轉讓人工影響天氣作業設備的,應當自轉讓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省級氣象主管機構備案。
第十六條? 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使用的火箭發射裝置等專用設備,由市人工影響天氣辦公室根據省氣象主管機構的組織安排進行年檢;年檢不合格的,應當立即進行檢修,經檢修仍達不到規定技術標準和要求的,按程序予以報廢。禁止使用不合格、超過有效期的設備進行人工影響天氣作業。
第十七條? 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單位應當對作業時段、方位、高度、工具、彈藥種類和用量、作業空域的批復和執行情況如實記錄,并與其他相關資料一并及時歸檔保存。
第十八條 ?人工影響天氣專用設備的運輸、存儲、使用和維護,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武器裝備、爆炸物品管理的規定。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使用的人工增雨(雪)火箭彈需要調運時,由人工影響天氣管理機構依照國家有關武器裝備、爆炸物品管理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現場的人工增雨(雪)火箭彈的安全管理由作業單位負責,防止丟失、被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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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違反本細則,不具備從事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條件的單位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由市人工影響天氣管理機構按照管理權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條 ?在人工影響天氣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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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委辦公室,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市政協辦公室。 |
嘉峪關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4月4日印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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