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政發〔2023〕15號-關于印發《嘉峪關市劃撥國有土地上住房轉讓繳納土地出讓金暫行規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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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政發〔2023〕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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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關市人民政府關于
印發《嘉峪關市劃撥國有土地上住房轉讓
繳納土地出讓金暫行規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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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辦事處,郊區工作辦公室,市政府各部門,在嘉各單位:
??? 《嘉峪關市劃撥國有土地上住房轉讓繳納土地出讓金暫行規定》已經市政府第4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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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關市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5日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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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關市劃撥國有土地上住房轉讓
繳納土地出讓金暫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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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規范劃撥國有土地上住房轉讓行為,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維護不動產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5號)、《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暫行辦法》(建設部令第69號)及《甘肅省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暫行辦法》(甘房改組發〔2004〕4號)等法規、規章和有關文件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劃撥國有土地上住房包括已購公有住房、經濟適用住房、集資建房、房改房及棚戶區改造拆遷安置房等劃撥國有土地上住房。
第三條 ?劃撥國有土地上住房轉讓,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繳納土地出讓金:
(一)買賣、互換、贈與或受遺贈導致轉移的;
(二)作價入股、以房抵債導致轉移的;
(三)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生效法律文書導致轉移的;
??? (四)本規定實施前,劃撥國有土地上房屋已轉讓,但未繳納土地出讓金再次轉讓的。
??? 因婚內夫妻之間贈與的不收取土地出讓金,待轉讓時再行收取。
第四條? 劃撥國有土地上住房首次轉讓,需繳納土地出讓金。土地出讓金按標定地價的5%(不高于成交額的1%)收取土地出讓金。土地出讓金由市稅務機關代為收繳,并及時上繳市級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五條 ?劃撥國有土地上住房轉讓已繳納土地出讓金的,再次交易時,不再繳納土地出讓金。
第六條? 本規定未盡事宜,按“一事一議”原則,由市自然資源部門研究后報市政府批準。
第七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兩年,有效期滿自動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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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委辦公室,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市政協辦公室。 |
嘉峪關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 ? ? 2023年4月27日印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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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范性文件登記號:JYG〔2023〕1-SZF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