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關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嘉峪關市市級儲備糧輪換管理辦法》的通知
嘉政辦發〔2023〕8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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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關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嘉峪關市市級儲備糧輪換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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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辦事處,郊區工作辦公室,市政府各部門,在嘉各單位:
《嘉峪關市市級儲備糧輪換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第59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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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關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12月29日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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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關市市級儲備糧輪換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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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市級儲備糧輪換管理,實現輪換工作制度化、規范化,確保市級儲備糧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根據《甘肅省省級儲備糧輪換管理辦法》和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級儲備糧輪換,是指在保持儲備規模不變的前提下,以符合質量要求的新糧等量替換庫存糧食的活動。
第三條 ?市級儲備糧輪換應當服從國家、省市有關糧食宏觀調控需要,實行計劃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輪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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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職責分工
第四條 ?市糧食和儲備局負責擬定市級儲備糧輪換計劃,會同農發行嘉峪關市分行聯合下達;組織實施市級儲備糧的競價銷售、輪入采購工作和輪換驗收工作;對市級儲備糧輪換計劃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市級儲備糧輪換費用、價差虧損等補貼的審核清算。
市糧食和儲備局對所屬企業市級儲備糧的輪換工作進行行政監管。
第五條??市財政局負責市級儲備糧輪換價差虧損等補貼資金的籌集撥付和輪換價差盈利的收繳,并對市級儲備糧輪換費用和價差虧損等補貼使用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第六條??農發行嘉峪關市分行根據市級儲備糧輪換計劃和承儲企業書面申請,依照信貸政策和要求發放和收回市級儲備糧輪換貸款,并對發放的市級儲備糧貸款實施信貸資金監管。
第七條 ?承儲企業的職責:
(一)嚴格遵守國家有關糧食政策和本辦法規定,建立健全市級儲備糧輪換具體規章制度;
(二)根據市糧食和儲備局、農發行嘉峪關市分行下達的輪換計劃,按時完成市級儲備糧輪換任務,對輪換品種、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等負責;
(三)建立市級儲備糧輪換臺賬,按時報送市級儲備糧輪換情況,確保賬賬相符、賬實相符、庫貸一致;
(四)依法接受市糧食和儲備局、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農發行嘉峪關市分行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和信貸監管,及時提供有關資料和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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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計劃管理
第八條 ?市級儲備糧實行年度均衡輪換,每年糧食按總量20—30%下達輪換計劃,計劃執行期為1年。市級儲備糧輪換允許有一定輪空期,輪空期原則上為4個月,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第九條 ?市級儲備糧輪換以儲存品質指標為依據,以儲存年 限為參考,確保市級儲備糧常儲常新。
(一)原則上小麥(含青稞)5年(以生產年限計算,下同)、稻谷3年、玉米3年為一個輪換周期。
(二)對檢測認定為“輕度不宜存”糧食,應當在當年進行輪換,對檢測認定為“重度不宜存”的糧食,應當立即進行輪換。
(三)如遇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遲輪換的,承儲企業可向市糧食和儲備局提出申請,經市糧食和儲備局會同農業發展銀行嘉峪關市分行批準后予以實施。
第十條 ?市級儲備糧輪換原則上實行同庫點、同倉、同品種輪換。
(一)確需在同一承儲庫內調整倉號及分倉儲存的,調整存糧的倉庫必須符合市級儲備糧存儲條件,并及時報市糧食和儲備局備案。
(二)承儲企業變更市級儲備糧儲存點必須報經市糧食和儲備局批準。
第十一條 ?市糧食和儲備局根據宏觀調控和應急保障需要,統籌把握輪換時機和節奏,保障市場糧源充足,運行平穩。可適時組織承儲企業提前采購輪入糧食,或組織承儲企業提前銷售輪出糧食,輪空期根據實際適當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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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輪換管理
第十二條??市級儲備糧輪換應當遵循優儲適需、節約費用、提高效率的原則,提高儲備糧品質,加大優質糧食輪入比例,減少輪換價差虧損。
第十三條??承儲企業可以根據市場行情和糧源等情況,采取先銷后購、先購后銷、邊銷邊購三種方式進行市級儲備糧輪換,主要通過交易批發市場及相關網上交易平臺公開競價交易方式進行,也可采取直接收購、邀標競價銷售等方式進行。承儲企業要根據市場特點、競買方的購買意愿和實力,合理、靈活設置倉單,提高成交率;要規范輪換流程,充分體現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做到全程留痕備查,相關憑證、資料至少保留6年。
第十四條??市級儲備糧輪入采取省內直接收購的,訂單收購以訂單價格為收購價,直接收購以企業掛牌價格為收購價進行記賬。訂單價格和企業掛牌價格要有參考依據、形成過程等印證資料。
市級儲備糧輪入采取省外采購的,可以由市糧食和儲備局統一組織進行,也可以由承儲企業自行進行。
第十五條??為滿足農戶購買原糧需求,承儲企業可以在市級儲備糧輪換計劃內自主銷售,比例不超過輪換計劃的10%,其銷售價格不得低于本企業同品種同等級的市級儲備糧競價交易成交價格,自主銷售數量和價格報市糧食和儲備局備案。特殊情況需增加自主銷售量時,應當報市糧食和儲備局批準。
第十六條 ?承擔應急成品糧儲備的承儲企業輪出市級儲備糧,經市糧食和儲備局批準后,可以自主銷售用于本企業加工使用,其結算價格不得低于同期同品種同等級的市級儲備糧競價交易成交價格,或者比照同期當地市場零售價格執行。自主銷售的市級儲備糧數量和價格報市糧食和儲備局備案。
第十七條??市糧食和儲備局會同農發行嘉峪關市分行于每年年底前下達下一年度分品種、分庫點輪換計劃,承儲企業完成市級儲備糧輪換計劃后,逐級書面報告輪換計劃執行情況,市糧食和儲備局會同農發行嘉峪關市分行等部門對輪換完成情況進行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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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違規責任
第十八條 ?承儲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由市糧食和儲備局牽頭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等相關部門責令其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查處。
第十九條 ?承儲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取消其市級儲備糧承儲資格:
(一)未經批準擅自輪換市級儲備糧;
(二)延誤輪換或管理不善造成市級儲備糧達不到質量品質標準;
(三)市級儲備糧輪入以陳頂新、以次充好;
(四)市級儲備糧輪換發生“轉圈糧”行為;
(五)輪換的市級儲備糧質量和數量經核查不符合規定要求;
(六)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第二十條 ?承儲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扣撥其相應的補貼費用,所發生的輪換費用自行承擔:
(一)未經批準擅自延長輪換計劃執行期;
(二)未經批準輪空期超過6個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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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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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委辦公室,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市政協辦公室。 |
嘉峪關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12月29日印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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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YG〔2024〕3-SZB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