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關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嘉峪關市消防車通道管理辦法的通知
嘉政辦發〔2022〕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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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關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
印發嘉峪關市消防車通道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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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辦事處,郊區工作辦公室,市政府各部門,在嘉各單位:
《嘉峪關市消防車通道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第9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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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關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3月18日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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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關市消防車通道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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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消防車通道規劃、建設、管理和維護,提高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通行保障水平,維護社會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應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關于進一步明確消防車通道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應急消〔2019〕334號)和《甘肅省消防條例》(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70號)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消防車通道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消防車通道是指滿足消防車通行和作業等要求,在緊急情況下供消防隊專用,使消防員和消防車等裝備能到達或進入建筑物的通道,包括城市各級道路、居住區和企事業單位內部道路、消防車取水通道、建筑物消防車通道等。
第四條??市級人民政府及有關工作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消防車通道的規劃、建設、管理和維護工作。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及其他組織應當確保本單位區域內消防車通道符合消防技術標準且保持暢通。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鼓勵群眾通過“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和“96119”火災隱患舉報投訴電話,舉報占用、堵塞消防車通道等違法行為。
第六條??消防車通道的設置除符合國家消防技術標準規范要求外,還應滿足以下要求:
(一)消防車通道相連通的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場地,與廠房(倉庫)、民用建筑之間不應設置妨礙消防車作業的障礙物,戶外廣告牌、燈桿、架空管線、綠化景觀等設置不得影響消防車通行;
(二)新建、改建、擴建城市地道橋和高架橋,凈空高度不應低于4米;
(三)商業步行街、開放經營的各類市場主要出入口的路障應采用自動或人工可移動式路障。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消防車通道用途或者設置妨礙消防車通行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消防救援隊伍在執行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任務等緊急情況下,對阻礙消防車通行的車輛及隔離墩、欄桿等道路障礙物,可以實施拖移、拆除等措施。
第八條??城市道路、鄉村道路依據相關規定設置的限高限寬、路障等設施影響消防車通行的,在應急狀態時應當能夠便利打開或挪移。
第九條??消防車通道應當設置明顯標識。消防車通道標識、標線式樣由消防救援機構統一制定。建筑物附屬的消防車通道標識、標線由建筑物的管理使用單位或個人設置;其他區域的消防車通道標識、標線由消防救援機構根據需要設置。
第十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及時消除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行為。因施工致使消防車無法通行的,應采取臨時措施保障消防車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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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消防車通道管理職責
第十一條??相關部門應當落實消防工作責任制,履行消防車通道管理職責。
第十二條 ?市消防救援支隊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消防車通道管理工作實施監督檢查,指導、督促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及其他組織履行消防車通道管理職責;
(二)按照國家消防技術規范制定消防車通道標識、標線、警示牌式樣,并組織指導實施;
(三)對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的違法行為,依法進行查處。
(四)開展消防車通道管理法律法規和常識宣傳教育。
第十三條??市自然資源局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在審查城市主要道路的高架橋、地道橋等市政工程設計方案時,應充分考慮大型消防車通行需求,高架橋與主干道交叉口、地道橋預留足夠高度,并滿足大型消防車的通行要求;
(二)嚴格執行消防專項規劃中消防車通道等內容;
(三)嚴格控制已規劃的公共停車場變更使用性質。
第十四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在依法實施建筑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備案抽查中,應當審查建筑周邊消防車通道,保障消防車通道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安全技術標準的有關規定,并能正常使用;
(二)對老舊住宅小區實施改造時應當滿足消防車通行要求;
(三)在負責組織建設、維護的市政道路及道路附屬設施施工期間,對占用、封閉路段,有可能影響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的,應在開工之日前書面通知轄區消防救援機構。
第十五條 ?市城市管理執法局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全市各主次干道、商業大街、背街小巷以及廣場、公園、商場、旅游景區周邊及集貿市場出入口等公共區域占道經營、店外經營、店外擺放、店外加工作業、違規設置戶外廣告牌、燈箱等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整治,保障消防車通行及滅火救援作業;
(二)配合消防救援機構依法拆除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的違章建筑和設施。
第十六條 ?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審批占用市政道路設置停車場、車輛停放點(包括臨時停放點)、臨時建筑時,應當滿足消防車通行要求;
(二)對市政道路停車場進行統一劃線,規范車輛停放;
(三)根據實際在道路上增加停車位,設置錯時停車位、潮汐停車位等;
(四)與消防救援機構建立機動車、駕駛人信息共享機制,依法對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第十七條??市房產服務中心對物業服務企業履行消防車通道管理職責進行指導,督促物業服務企業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職責。
第十八條 ?街道辦事處、郊區工作辦公室、鄉鎮政府應當部署消防車通道整治工作,組織指導村(居)委會開展消防車通道檢查,督促整改消防安全隱患,對拒不整改的根據職責移送公安交警或消防救援機構依法進行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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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單位和居民住宅小區消防車通道管理
第十九條 ?采用封閉式管理的消防車通道出入口,以及因突發公共事件等特殊情況下采取的管制措施,應當確保在緊急情況下能立即打開,不得影響消防車通行。
第二十條 ?居民住宅小區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對管理區域內的消防車通道進行維護管理,設置消防車通道標識,在消防車通道沿途設置明顯的警示標識、標線,提示嚴禁占用消防車通道;
(二)居民住宅小區道路規劃停車位后,應設置明顯標識預留消防車通行寬度。消防車通道凈寬度和凈空高度均不應小于4米,轉彎半徑應滿足消防車轉彎要求;
(三)加強巡查、檢查,發現居民住宅小區內占用、堵塞消防車通道的車輛,及時通知車輛所有人進行挪移;
(四)開展消防宣傳,在居民住宅小區出入口、電梯前室、轎廂等醒目位置張貼禁止占用消防車通道提示標語;
(五)對違章搭建和違章停放機動車輛等妨礙消防車通道暢通的行為應及時制止;制止無效的,及時報告轄區消防救援機構和公安派出所。
第二十一條 ?無物業服務企業的居民住宅小區,由業主大會及其業主委員會承擔消防車通道管理的消防安全職責,不具備成立業主大會條件,或者具備成立業主大會條件但未成立業主大會的,由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代行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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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車通道管理
第二十二條??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應對施工現場臨時消防車通道的規劃、建設、管理、維護工作負責。
第二十三條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應設置臨時消防車通道并應滿足下列要求:
(一)施工現場出入口設置應滿足消防車通行要求,設置不少于2個入口時,宜布置在不同方向;只能設置1個出入口的,應在施工現場內設置滿足消防車通行的環形車道;
(二)臨時消防車道與建設工程施工現場、臨時用房、可燃材料堆場及其加工場距離不宜小于5米,且不宜大于40米;
(三)臨時消防車道宜為環形,如設置環形車道確有困難,應在施工現場設置不小于12米×12米的回車場或臨時消防救援場地,對于建筑高度大于27米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非單層廠房、倉庫和其他民用建筑的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回車場不宜小于15米×15米;
(四)臨時消防車道的右側應設置消防車行進路線指示標識;
(五)臨時消防車道路基、路面及其下部設施應能承受消防車通行壓力及工作荷載。
施工現場周邊道路滿足消防車通行及滅火救援要求時,施工現場內可不設置臨時消防車道。
第二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督促施工單位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由兩個以上施工單位管理時,建設單位應當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并確定責任人對消防車通道進行統一管理。
第二十五條??施工單位應按照現行國家技術標準設置消防車通道,并設置醒目標識,保持消防車通道暢通,保證消防車能夠停靠施救。
第二十六條 ?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的違法行為時,應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及時向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消防救援機構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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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消防救援、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執法、公安交警、房產服務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予以處理。
第二十八條 ?對多次違法停車且造成嚴重影響的單位或個人,由消防救援機構納入消防安全嚴重失信行為,記入企業信用檔案和個人誠信記錄,推送至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第二十九條??市房產服務中心將物業服務企業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情況列入物業服務企業信用懲戒管理。
第三十條??負有消防車通道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依法予以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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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占用消防車通道的障礙物,包括: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等行為的障礙物;在消防車通道與建筑之間設置妨礙登高消防車操作的架空管線等行為的障礙物;在消防車通道與廠房(倉庫)、民用建筑之間設置的妨礙消防車作業等行為的障礙物等。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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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委辦公室,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市政協辦公室。 |
嘉峪關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3月21日印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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