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關市人民政府關于 印發《嘉峪關市市政消防給水設施管理辦法》的通知
嘉政發〔2021〕3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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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關市人民政府關于
印發《嘉峪關市市政消防給水設施
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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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辦事處,郊區工作辦公室,市政府各部門,在嘉各單位:
《嘉峪關市市政消防給水設施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第93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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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關市人民政府
2021年8月20日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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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關市市政消防給水設施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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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對市政消防給水設施的管理,保障城鎮公共消防用水,提高防災減災救災能力、維護社會公共安全、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甘肅省市政消火栓管理辦法》和《市政消防給水設施維護管理(GB/T 36122
-2018)》等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結合嘉峪關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市政消防給水設施的規劃、建設、維護、使用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市政消防給水設施,是指供滅火救援使用的市政消火栓、消防水鶴和江、河、湖、水庫等天然水源的消防取水設施。
第四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市政消防給水設施的監督、維護、管理主體單位為住建、水務、工業園區、嘉恒、酒鋼、鐵路等部門、單位。以上各單位應當履行主體責任,按照國家技術標準《市政消防給水設施維護管理》(GB/T 36122-2018)、《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規范》(GB 50974),科學合理規劃消防給水設施布局,建立健全日常運行、搶修和更新改造、標志管理、信息化管理、使用、監督等規范化管理制度,根據實際需要做好消防給水設施的增建、改建、配置、技術改造和維護、保養等維護管理工作。
第五條 ?鄉鎮、街道、郊區辦應當加強市政消防給水設施建設管理維護和組織領導,明確管理職責,定期監督檢查規劃、建設、維護、改造、管理等情況,協調解決市政消防給水設施建設管理維護中的重大問題。
規劃部門編制消防專項規劃時,應當包括消防給水設施布局規劃。規劃部門、交通部門、供水部門、酒鋼廠區和鐵路場區供水主管部門在編制城鄉道路規劃和供水專項規劃時,對涉及市政消防給水設施設置的內容應當征詢本級消防救援機構的意見。
住建部門負責指導新建道路等建設工程時,同步實施市政消防給水設施;在新建道路等建設工程時,督促相關單位按照對應國家標準對市政消防給水設施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投入使用,保證市政消防給水設施的數量、布點等符合相關規劃要求。
第六條 ?市政消防給水設施的新建、改建、補建、維護保養經費應當列入市政公共設施建設經費,由同級財政部門統一預算,從城鎮維護費中列支,并按年度撥付。
第七條 ?城市道路和供水專業系統規劃應當包括市政消火栓等市政消防給水設施的位置、技術參設、管理等信息,具有指示和禁令作用的消防安全標志,并符合國家和省、市有關規范和技術標準。
其中,市政消火栓宜在道路的一側設置,并宜靠近十字路口,但當市政道路寬度超過60m時,應在道路的兩側交叉錯落設置市政消火栓。市政橋橋頭和城市交通隧道出入口等市政公用設施處,應設置市政消火栓。市政消火栓的保護半徑不應超過150m,間距不應大于120m。市政消火栓距路邊不宜小于0.5m,并不應大于2.0m;距建筑外墻或外墻邊緣不宜小于5.0m。地下消火栓井的直徑不宜小于1.5m,且當地下式消火栓的取水口在冰凍線以上時,應采取保溫措施;地下式市政消火栓應有明顯的永久性標志。在市政消火栓5.0m以內的路段,應按照相關標準施化禁止停車線;設置有禁止停車標志的道路,可不設置禁止停車線。
第八條 ?市政消防給水設施的設計、建設、施工,應當按照建設程序確定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市政消防給水設施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以及強制性產品認證要求。
市政消防給水設施的安裝應當規格統一,符合防凍、防撞、抗壓要求,設置明顯熒光標志。
第九條??市政消防給水設施建設工程竣工后,住建部門應當組織規劃、消防救援等部門驗收,經驗收合格后,交由各相關單位統一管理、維護、使用,并每年至少一次將市政消防給水設施的設置地點、規格、數量、分布圖等相關資料,書面告知消防救援機構存閱備查。
對經驗收不合格的市政消防給水設施,由對應市政消防給水設施主管單位督促責令改正。
第十條??市政消防給水設施的供水管網壓力應不低于0.14 MPa。當供水管網不能滿足消防用水要求的,應在適當的位置修建消防水池等儲水設施。
第十一條 ?市政消防給水設施數據庫信息應當將納入城市數字化、智慧化、網格化等管理的范疇,運用大數據、云平臺、互聯網+、地理信息管理等技術,建立“資源共享、信息互通、統一聯動”的信息化管理機制,實現對市政消防給水設施的實時遠程監控。
第十二條 ?因城鄉建設需要拆遷市政消防給水設施的,應抄報消防救援機構。
市政消防給水設施發生損壞或供水管網維護、改造停水、降壓停水時,相應水行政管理部門、單位應及時告知消防救援機構。
因施工影響市政消防給水設施使用的,施工單位應當事先告知水運營管理單位及消防救援機構,施工結束后應當恢復消防給水設施的使用。
因工程建設等原因損壞或者拆遷消防供水設施的,其修復或者補建費用應當由損壞或者拆遷單位負責。
本辦法所稱維護保養,是指已建成的市政消防給水設施本體損壞或配件缺失需要專業技術修理方能使消火栓恢復正常功能的工程性維護工作,以及放水、油漆、加油、編號、防凍等相關養護工作。
第十三條??市政消防給水設施的管理、維護、保養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一)市政消防給水設施完好,無部件缺損現象;
(二)定期油漆市政消火栓等消防給水設施,無油漆剝落和生銹現象;
(三)市政消火栓等市政消防給水設施開關、悶蓋開啟靈活,無銹死、漏水現象;
(四)每季度至少進行1次外觀和標志檢查,每半年至少進行1次起閉測試、壓力測試,并清除市政消防給水設施內部及周邊污水和雜物。
第十四條 ?市政消防給水設施不得用于與消防救援、消防訓練、消防演練等無關的事項。園林綠化、市容環境衛生等公共事業用水需要使用市政消防給水設施的,使用單位應當與水行政主管部門、單位簽定用水協議,在指定的市政消防給水設施取水。
使用單位在使用市政消火栓過程中,遇到附近發生火災時,應當立即停止使用,優先保證消防用水。
第十五條 ?消防救援機構在組織和指揮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時,有權使用各種水源,可以調動相關單位協助滅火救援,保證市政消防給水設施管網內水壓和不間斷供水。
消防救援機構應當根據市政消防給水設施分布情況,定期進行巡查并開展進行水壓和供水性能測試,開展針對性消防演練;發現不能正常使用的,應立即告知管理、維護單位予以維護、維修、保養。
消防救援機構聯合住建等部門做好市政消防給水設施附近明顯位置設置標志。
消防救援機構聯合公安、交通等部門開展專項執法,及時發現和查處違反標志標識標線停車、影響市政消防給水設施使用等違法違規行為。
消防救援機構根據市供水管理處等水運營管理單位提供的市政消防給水設施地理位置、型號等數據和檔案信息,結合滅火救援實際需要做好對應二次編號、二次建檔等工作。
第十六條??城鄉規劃區內有河流、湖泊、水渠和水庫等水源的,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水運營管理單位應當修建通向天然水源的消防車通道和取水設施,相關部門應當予以配合和支持。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市政消防給水設施的義務,不得有下列影響市政消防給水設施正常使用的行為:
(一)埋壓、圈占、遮擋市政消火栓;
(二)擅自拆除、遷移、停用、挪用、開啟或損壞市政消火栓;
(三)其他影響市政消火栓正常使用的行為。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消防給水設施損壞或者損壞消防給水設施行為應當及時報告水行政主管部門。在市政消防給水設施的建設、管理和維護中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和《甘肅省消防條例》等相關款項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八條 ?市屬有關部門、酒鋼集團公司、鐵路等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市政消防給水設施規劃、設計、建設、維護、保養等工作中由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本辦法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嘉峪關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嘉峪關市市政消火栓管理辦法的通知》(嘉政發〔2014〕11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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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抄送:市委辦公室,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市政協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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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峪關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8月20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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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范性文件登記號:JYG〔2021〕2-SZF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