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威解讀:醫保部門從未規定住院15天必須出院
醫生:您已住院14天,明天辦理出院。
王老先生:我的各項檢查指標還沒有下來,癥狀也還沒有緩解,怎么就讓我出院了,能不能讓我再住幾天繼續治療?
醫生:醫保規定患者住院不能超過15天,您先辦理出院在家休息15天,再來辦理住院做治療。
政策解讀
該醫生的說法不僅沒有政策依據,還有可能涉嫌“分解住院”。自2018年醫保部門成立以來,醫保部門從未出臺過任何限制參保患者住院天數的醫保政策,參保患者住院以后按照參保地的醫保政策享受醫保待遇,這與患者住院天數沒有任何關系。所謂分解住院,是指未按照臨床出院標準規定,人為將一次連續住院治療過程,分解為二次甚至多次住院治療。
國務院公布的《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定點醫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執行實名就醫和購藥管理規定,核驗參保人員醫療保障憑證,按照診療規范提供合理、必要的醫藥服務,向參保人員如實出具費用單據和相關資料,不得分解住院、掛床住院,不得違反診療規范過度診療、過度檢查、分解處方、超量開藥、重復開藥,不得重復收費、超標準收費、分解項目收費,不得串換藥品、醫用耗材、診療項目和服務設施,不得誘導、協助他人冒名或者虛假就醫、購藥。
第三十八條規定:定點醫藥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以約談有關負責人;造成醫療保障基金損失的,責令退回,處造成損失金額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令定點醫藥機構暫停相關責任部門6個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的醫藥服務;違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分解住院就屬于《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所規定的情形之一。王老先生遇到的以住院時間有限制為由,要求病人住院15天必須出院,再重新住院的情況是違反醫保政策規定的。患者的住院天數和所接受的診療行為,均由醫療機構根據患者病情做出專業判斷及專業診療,醫保部門從未規定住院患者必須15天出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