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嚴厲打擊破壞森林草原濕地資源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
廣大市民朋友:
為全面保護全市林草濕資源,嚴厲打擊毀林毀草毀濕等違規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濕地保護法》等有關法律規定,將有關事宜通告如下。
一、嚴禁破壞林地林木。嚴禁以任何形式擅自砍伐林木、開墾林地、改變林地用途。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禁止毀林開墾、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毀壞林木和林地的行為。第七十四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造成林木毀壞的,由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在原地或者異地補種毀壞株數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樹木,可以處毀壞林木價值五倍以下的罰款;造成林地毀壞的,由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可以處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所需費用三倍以下的罰款。第七十三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未經審核同意,擅自改變林地用途的,由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可以處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所需費用三倍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3〕8號)有關規定:“非法占用并毀壞公益林地5畝以上的”“非法占用并毀壞商品林地10畝以上的”等情形,應當認定為數量較大、造成林地大量毀壞,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嚴禁破壞草原。禁止開墾草原、非法占用、使用草原。禁止在草原上進行采土、采砂、采石等破壞草原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第六十五條規定:非法使用草原,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縣級以上草原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退還非法使用的草原,對違反草原保護、建設、利用規劃擅自將草原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草原植被,并處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產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罰款。第六十六條規定:非法開墾草原,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縣級以上草原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植被,沒收非法財物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草原資源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2〕15號)有關規定:非法占用草原,改變被占用草原用途,數量在20畝以上的,應當以非法占用農用地罪追究刑事責任。
三、嚴禁破壞濕地。嚴禁以任何形式開(圍)墾、排干自然濕地,永久性截斷自然濕地水源;擅自填埋自然濕地,擅自采砂、采礦、取土;過度放牧、排放廢水等破壞濕地及其生態功能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濕地保護法》第五十四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開(圍)墾、填埋自然濕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草原等有關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修復濕地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并按照破壞濕地面積,處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破壞國家重要濕地的,并按照破壞濕地面積,處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排干自然濕地或者永久性截斷自然濕地水源的,也將受到相應的處罰,包括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修復濕地或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如果造成嚴重后果,則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四、嚴禁林地更新造林前種植任何農作物。嚴禁在采伐跡地更新造林前種植農作物,采伐林木后必須在采伐后第一個造林季按照造林技術規程完成更新造林。更新造林逾期的,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七十九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可以處未完成造林任務所需費用二倍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五、保證違法地塊植被恢復
涉及違法開墾、破壞林草地的責任人,應保質保量按時完成植被恢復并通過驗收。對未按時恢復的責任人,將依法強制執行。
六、依法嚴厲打擊破壞林草濕資源行為
本通告發布之日起,市林草局、市公安局、市檢察院將持續加大毀林毀草毀濕開墾、采伐跡地不及時更新造林、違規林糧間種、不及時恢復違法地塊林草濕植被等行為的打擊力度,對頂風作案者,將依法依規嚴肅查處。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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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關市公安局 ???????嘉峪關市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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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關市林業和草原局
???2025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