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關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嘉峪關市非法集資舉報獎勵辦法》的通知
嘉政辦發〔2025〕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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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關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嘉峪關市非法集資舉報獎勵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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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辦事處,郊區工作辦公室,市政府各部門,在嘉各單位:
《嘉峪關市非法集資舉報獎勵辦法》已經市政府第9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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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關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5年8月1日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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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關市非法集資舉報獎勵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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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鼓勵社會公眾積極舉報非法集資行為,及時發現違法行為線索,嚴厲打擊非法金融活動,依據《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國務院令第737號)、《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的意見》(國發〔2015〕59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非法集資是指未經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依法許可或者違反國家金融管理規定,以許諾還本付息或者給予其他投資回報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行為。
第三條??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以來信、來電、來訪、網絡、函件等方式,舉報在嘉峪關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從事非法集資等非法金融活動行為,經有關部門查證屬實的,依照本辦法予以獎勵。
第四條??舉報獎勵工作由市防范和打擊非法金融活動工作機制(工作機制日常工作由市財政局承擔)牽頭負責,市公安局負責對舉報的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進行查處,各行業主(監)管部門負責對舉報的所轄領域非法集資行政案件或非法金融活動進行查處。
第五條??舉報獎勵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舉報人提供真實姓名、聯系方式,對舉報事實有基本線索和證據(如合同、收據、宣傳單等);
(二)舉報線索事先未被有關部門掌握;
(三)舉報線索經有關部門查證屬實。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獎勵:
(一)舉報人系匿名舉報或者未提供真實姓名、聯系方式等有效信息;
(二)防范和打擊非法金融活動工作機制工作人員及其直系親屬或其授意他人舉報;
(三)舉報人在此次舉報事項中涉嫌違法犯罪;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獎勵情形。
第七條??舉報獎勵的實施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同一事實被兩個以上舉報人分別舉報的,獎勵舉報時間在先的舉報人。其他舉報人提供的舉報內容對案件查處有幫助的,可酌情給予獎勵;
(二)兩人以上(含兩人)聯名舉報同一案件的,按同一舉報獎勵,獎金由聯名舉報人集體領取,自行分配;
(三)對跨市(州)的非法集資或非法金融活動行為的舉報,不受市外是否給予獎勵的限制;
(四)同一舉報人在不同部門舉報同一事實的,不予重復獎勵。
第八條??對舉報人給予獎勵,應當遵循以下標準:
(一)被舉報事項經相關部門核查認定為非法集資等非法金融活動,但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舉報人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獎勵。具體獎勵金額結合舉報人的線索價值等因素確定。
(二)被舉報事項經法院判決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根據涉案金額、集資參與人數等因素,給予舉報人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獎勵。涉案金額和集資參與人數以人民法院生效判決書為準。
第九條??對舉報人提供的有效線索,應當依法受理,并迅速組織核查。屬于本單位權限內的,應在10-15個工作日內完成查處工作;不屬于本單位權限的,應在3個工作日內將舉報的線索移送相關部門處理,相關部門接到移交線索的,應在10-15個工作日內完成查處工作,同時及時報市財政局。
第十條??舉報獎勵資格條件的審查認定,采取“一案一議”的方式實施。市財政局會同市公安局、市市場監管局等相關部門共同商定舉報獎勵具體事項,并提出獎勵意見建議,報市防范和打擊非法金融活動工作機制審核。獎勵資金列入年初財政預算,市財政局于每年9月匯總當年獎勵基本情況及獎勵資金金額,報請市政府研究同意后,由市財政局撥付獎勵資金。
第十一條??市財政局應在獎勵資金撥付到位10個工作日內通知舉報人,舉報人應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憑有效身份證件到市財政局領取,舉報人領取不便的,可由被委托人憑委托書和舉報人、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證件代領。無正當理由逾期未領取的,視為放棄。
第十二條??舉報人故意捏造事實誣告他人,或者弄虛作假騙取獎勵的,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舉報獎勵的實施應當遵循為舉報人保密的原則。有關部門應依法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做好保密、人身安全保護等工作。受理舉報的部門應指派專人妥善保存舉報人信息,并嚴格保密,未經舉報人同意,嚴禁泄露舉報人姓名、聯系方式等信息,違法者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四條??本辦法所稱的“以上”“以下”“內”均包含本數。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都斡P市非法集資舉報獎勵辦法》(嘉政辦發〔2020〕3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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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委辦公室,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市政協辦公室。 |
嘉峪關市人民政府辦公室????????????????2025年8月5日印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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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范性文件登記號:JYG〔2025〕6-SZB5